⑴ 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什麼意思
質押融資當中,股權質押融資比例最高不超過股權價值的50%,一旦達到以後,股權將不能夠再質押融資。為保障銀行的融資機構的利益,質押標的實際價值一般遠遠超過融資價值。而股票、股權都是很容易隨市場變動,所以融資機構接受相關質押需要承擔一定風險。而超過50%風險過大,所以就不會再接受質押。
⑵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其中相關條款如下: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空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 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 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
(六) 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眾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創造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七) 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迅速產生騰達的風險;
⑶ 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有何影響
你好,受影響的主要是現金流緊張的公司,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大股東股票質押比例普遍很高,需要自己識別
⑷ 股權質押的程序,公司股權質押有什麼限制
您好,一、股權質押的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第二步,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准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第三步,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二、公司股權質押有什麼限制
《擔保法》第75條第17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 股單雖可質押,但應受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資為自己對本公司的債務提供質押?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如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向該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設質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以其出資向其他股東質押的,則不受限制。但是,股權出質畢竟不同於股權轉讓,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有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出質,那麼應如何處理呢? 有學說認為,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出質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股權;若不購買則視為同意出質。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股票質押新規影響,對誰影響大
新規要點歸納為7大點及對散戶的影響單列分析總結如下:
新規徵求意見稿中有7大要點
1、融入方主體受限,不能是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
2、融入資金用途受限,要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
3、初始質押標的范圍縮小,基金、債券不能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4、融資規模門檻提高,首次不低於500萬,後續不低於50萬。
5、股票質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過60%。
6、質押集中度降低,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
7、新老劃斷,存量業務不受影響,可以延期。
市場各方已經從融入方、融出方、質押標的、資金流向、證券公司多個角度對其進行了解釋,但對廣大散戶朋友的短期及長期影響很有有單列出來的。但其實該新規不論是從散戶個人進行股票質押角度,還是從市場短期影響來對散戶會產生許多方面影響。
首先,散戶的資金體量不大,單筆融資的需求也較小。但此次新規規定了首次參與的交易者,交易金額需要達到500萬人民幣,這個規定的要求遠高於個人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50萬人民幣資產的要求,而基本達到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個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需持有5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市值)。而此後的每次股票質押式回購的交易金額不能低於50萬元人民幣,這也同樣限制了散戶每次的融資最低下限,也就是說小型的融資就不能通過這個通道去獲得資金了。
其次,資金的使用方面,不得進行新股申購、通過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買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說,散戶無法用股票質押的資金再進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資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債券進行初始股票質押,對持有基金、債券的散戶,這部分市值就損失了這一種變現的通道。
⑹ 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解除質押什麼意思
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解除質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東(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解除 。
一、股權質押實現條件
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
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
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二、實現股權質押含義
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餘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三、禁止流質
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中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准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四、質權實現的方式
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中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⑴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採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⑵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
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⑶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⑷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⑸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⑺ 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你所持有的股票,如果到銀行貸款可以用持有股票質押,但不能超過持有股票的60%
⑻ 股票質押是否限制比例
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⑼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