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股利政策的種類。
1、現金股利
以現金形式分配給股東的股利。從投資者來看,之所以 投資於股票,目的在於獲得豐厚的現金股 利。而從公司董事會來看,為著企業的發展,需要保留足夠的現金以增置設備和補充 周轉資金,希望把股利限制在較低水平上。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亦稱「股份股利」。股份公司以股份方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採取股票股利時,通常由公司將股東應得的股利金額轉入資本金,發行與此相等金額的新股票,按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派。一般來說,普通股股東分派給普通股票,優先股股東分派給優先股票。
3、股票回購
通過購回股利所持股份的方式,將現金分配給股東。
4、股票分割
將大股分為小股,如用兩股新股票換回一股舊股票,是在不增加股東權益的基礎上增加股票數量。這樣降低了股票交易價格,提高了流通性。
(1)受企業股票分割影響的有擴展閱讀:
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是指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一切與股利有關的事項,所採取的較具原則性的做法,是關於公司是否發放股利、發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時發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針和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對其收益進行分配還是留存以用於再投資的策略問題。
穩定股利額政策(Constant growth dividend):以確定的現金股利分配額作為利潤分配的首要目標優先予以考慮,一般不隨資金需求的波動而波動。
㈡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
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