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產保全中股權凍結對應的股份權益范圍
股東權利是指股東基於出資的行為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
自益權是指股東為了實現自己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
共益權是股東為了實現自己利益和公司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提案權、表決權等。
法院對股權的凍結具體是限制被凍結股權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收取股息或者紅利)以及處分股權,防止股權收益的流失。但是凍結本身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股東行使召集權、表決權、投票權、參加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均不受影響。被凍結股權股東基於股東身份,有權行使除收取股息或紅利、處分股權之外的權利。
Ⅱ 訴訟保全凍結了在新三板的股票,這個被凍結的股票能進行交易嗎
你好,被司法凍結的股票,是不可以做任何法院認定之外的處置的。不能交易、不能過戶。
Ⅲ 股東股票法院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十分繁瑣。
Ⅳ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可以查封法人代表個人及股東的賬戶資金嗎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查封法人代表個人及股東的賬戶資金,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股東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Ⅳ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2.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Ⅵ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債務人的所有銀行賬號和股票賬戶嗎
你好,這屬於過度保全。凍結范圍一般以訴訟標的金額為限。比如說對方給你造成10萬元損失,凍結標的物估值能夠覆蓋損失即可。
Ⅶ 公司有四個股東,其中一個小股東有債務糾紛影響公司嗎
一點影響有的,就是該小股東的股權可能被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執行該股權時要公司協助處理。其他沒有什麼影響。
Ⅷ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查封股票帳戶嗎
可以申請查封股票賬戶。
Ⅸ 債權人能否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股權依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