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年金基金上市了嗎
看出來你對企業年金基本上不了解,還需要補充很多這方面的知識才行,不然你寫論文估計會遇到麻煩。企業年金基金當然可以入市,只是投資股票的比例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限制,它和普通的基金是不一樣的,下面細說一下。
企業年金原來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是在2004年初,由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法規的方式命名,企業年金基金真正開始入市投資是在2006年。不是所有基金公司或者投資機構都可以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必須具備勞保部頒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第一批企業年金管理機構資格在2005年8月公布。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的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企業和職工依照年金計劃規定的繳費,即企業年金基金本金,應該強調的是企業和職工的繳費必須是他們合法的收入;二是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每一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以後,根據企業年金計劃都會選定一些投資管理人,所以企業年金基金不像全國社保基金一樣是統一管理的,而是由各個企業自己決定的。
強烈建議你讀一讀《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兩個法規,會給你解決很多問題。
㈡ 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投資范圍有哪些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券、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在這些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中,銀行存款、國債、短期債券回購等風險較低,收益也較低,金融債、企業債和可轉債風險和收益程度適中,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等風險相對較高,收益也相對較高。其中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債券品種指的是信用等級在BBB及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債和可轉換債。
㈢ 跪求!企業年金的投資渠道有哪些
大類分為 :貨幣類(國家規定 :最低5%)、固定收益類(國家規定 :最高90%)、權益類(國家規定 :最高30%)
大體有協議存款、活期存款股票、債券(評級3A以下一般不投)
㈣ 企業年金一般投向哪裡
就我國的現狀來看,企業年金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社會公眾對企業年金的關注度還不夠,一些政策、法規的缺位阻滯了企業和職工積極發展和參與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市場化程度不高,在這其中,企業年金的風險識別及管理是我們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風險管理技術導入企業年金的管理流程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
基金的投資范圍
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參考資料
1 工資4%以內列支成本 財政部放行金融企業年金
http://www.cnfstar.com/news/2006/20060213/2006021310897.shtml
2 相關書籍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76136
3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發布 投資股票比例不超30%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102/24/t20110224_16545924.shtml
㈤ 如何確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如下:(1)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A、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C、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2)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3)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㈥ 請問保險公司運作企業年金基金的時候可不可以投資於本公司的股票
所有的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購買自己的股票的,只有在縮股的時候才可以,要經過證監會批準的。
平安保險還沒上市呢!
㈦ 企業年金可以投資股票嗎
企業年金可以投資股票。但得注意風險的防範和控制。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
1.首先,企業年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
2.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
3.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
4.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簡介: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㈧ 企業年金的資金從哪兒來
人社部負責人介紹,依據《企業年金辦法》,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企業年金辦法》明確,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情況下,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的年限和金額。人社部負責人解釋,這樣既符合企業年金的運行實際,體現了制度靈活性,以及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照顧,又有利於企業及職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合理補繳中止的繳費,能更好維護職工權益。
㈨ 企業年金投資到哪裡,是否有投資保險
目前企業年金應該還沒有開放實業投資。
㈩ 企業年金的投資范圍
以下是11號令,最全的回答,今年頒布的~
第六章 基金投資
第四十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第四十八條 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 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 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第四十九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 o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五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