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分紅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這一問題
股東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計稅額按照所得金額來進行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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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❷ 企業收到分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法人收到的有限合夥企業分紅款,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免稅的分紅,僅限投資於國內的法人企業的分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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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⑶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❸ 股息紅利收入 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10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❹ 股票分紅如何繳納個稅
農產品種植、養殖如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因匯率變動產生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咨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幾個自然人共同設立合夥企業,企業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的情況經常發生,應該如何納稅?納稅服務司介紹,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納稅服務司還介紹,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稅。企業種植、養殖農產品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根據相關規定,企業購入農、林、牧、漁產品,經過一定生長周期的種植、養殖,符合相關條件,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那麼,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具體為多長時間?納稅服務司介紹,由於所涉及的種植、養殖品種種類不同,其生長周期也會長短不一,需要差別化對待。因此,稅務總局在相關規定中沒有對「一定的生長周期」劃定統一標准。「在具體操作掌握中,應主要依據生物形態是否發生顯著變化或其使用價值是否明顯增加等因素,來確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長周期』的要求。」納稅服務司還介紹。匯率變動形成的損益企業如何調整納稅?對企業來說,由於匯率變動形成的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否應作納稅調整?新華社電
❺ 公司送股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是現金分紅的。股票紅利目前暫時不收個稅。
❻ 企業持有股票期間收到的分紅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要根據企業收的的分紅款的性質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❼ 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紅利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准備在2012年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准備。此前業內一直呼籲的綜合稅制有望在未來實現。
2017年1月23日, 財政部公布2016年財政收支情況,2016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0089億元,首超萬億。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9552億元,比上年增長4.5%。這是自1988年以來我國財政收入最低增速。[2]
2017年年初,由財政部2016年批准成立的個人所得稅處正式掛牌。[3]
2018年3月7日,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表示,中國將加快啟動稅收改革方案,啟動個稅修法。一是提高起征點,二是增加了專項扣除。
❽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8)企業股票分紅怎麼交所得稅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