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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時持有股票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08-13 09:12:43

❶ 合夥開公司,散夥時股份怎麼分

總體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如果幾個人合夥做事,有人中途要退出,錢怎麼分?
合夥人散夥大致可以分三個階段:1、公司成立1年內。
2、公司成立1年後,沒有盈利。
3、公司成立1年後,有盈利。在不同階段可以約定不同的分錢規則:
在公司成立1年內退出的,無論公司是否有盈利,可以按原始投入退回資金。
公司成立1年後,還沒有盈利的時候退出,以賬面凈資產作為公司價值計算退出資金,這里的賬面凈資產最好是賬面有形凈資產,不包括無形資產。
公司成立1年後,有盈利的時候退出,而公司又不是上市公司的,以賬面凈資產的倍數作為公司價值計算退出資金,這里的倍數可以根據公司盈利能力指標來確定,或者也可以找更專業的人去做,也可以每隔幾年根據公司的發展調整一次。這樣提前做好散夥分錢的約定,有共同的規則遵守,誰願意走都可以,公司不會因此陷入紛爭的混亂。
有合夥人退出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誰走都沒問題,只是千萬不要因為一個人的離開把公司的現金流給掏干。如果公司現金流比較寬裕,可以一次性付清撤股資金,如果不是,一定要分期支付,比如1-3年,這個一定要提前做好約定。

❷ 合夥企業清算時持有的股權資產如何分配給投資人

一般情況下,丙到了清算階段,要麼是丁公司原股東回購了丙持有的股權,要麼就是其他第三方收購了丙持有股權,這個一般在丙對丁的投資協議中會進行預先規定,所以分配過程按常理是做了股權變現的,不涉及直接股權轉讓。如果股權實在無法變現,甲、乙將從間接持股變成直接持股,協議裡面的對價就按丁公司股權估價對應比例進行計算。

❸ 有關解散合夥固定資產怎麼分攤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3)合夥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
,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❹ 合夥制企業減持股票怎樣分灘歷年成本費用

合夥制企業減持股票是不分攤歷年成本費用的。

❺ 兩人合夥公司解散後依據所有者權益來分配股份合理嗎

不一定是合理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也就是說,如果合夥協議中對清算分配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由合夥人之間協商一致辦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實際繳納出資分配;無法確認出資數額的有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

根據你的問題,我們可以做這樣的判斷,如果合夥協議中有約定,按照合夥協議分配,不用按照所有者權益分配。如果沒有協議或者說法很含糊,就由2個合夥人商量著來;商量不到一起,才按照司所有者權益來分配。另外,這個所有者權益指的是實繳出資,不是名義上的股份比例,比如約定的甲100萬股乙50萬股,但是甲只上繳了50萬股的出資,那分配的時候就不是2比1而是1比1了。這個實繳出資在「合夥人出資」這個賬戶中核算。

合夥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有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本來也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股份制企業又稱為股東權益。不過由於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殊性,法律對資本注入抽回和利潤的分配沒有嚴格限制,所以在合夥企業賬務處理中沒有設置資本公積盈餘公積項目,取而代之的,對每個合夥人都設立"合夥人資本"這個賬戶來核算出資者權益的變動。其他特殊賬戶還有合夥人往來、合夥人提款等,合夥人往來是記錄往來的資產負債性質賬戶,合夥人提款則是合夥人資本的調整賬戶,這兩個賬戶對解散清算來說也很重要。

合夥人資本賬戶用來記錄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和增資減資,余額表示該合夥人現在在企業中佔有的份額。
合夥人提款記錄合夥人的工資和預計盈利時的提款數,年終余額轉入合夥人資本賬戶。
合夥人往來記錄合夥人之間的借款和對合夥企業的借款。這個賬戶中要注意有沒有合夥人利用關聯交易或者借款的方式佔用抽逃資本,如果入資後又抽走了資金,那不能認定他履行了出資人義務,當然也不能按出資分配。

清算時有兩種做法,一次分配清算是指清償所有債務後,包括合夥人往來賬戶後將剩餘資產一次性按照權益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多次分配清算指的是有些資產難以變現或者折價,因此隨著逐步變現分期按權益比例將剩餘資產分配給各個合夥人。2種方法雖然有區別,但是分配的依據依然是根據權益分配。
以上針對的是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沒有對清算財產分配有約定的情況。

❻ 合夥經營股份怎麼分配

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❼ 合夥企業解散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❽ 合夥企業股東撤股,該怎樣分財產、都分什麼、大概什麼樣的程序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轉讓股權的程序是: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帳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撤股人 貸:實收資本--入股人 撤股要區分公司的還是合夥企業的撤股。 如果是公司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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