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購買股票記入什麼科目
先要把他個人股票賬戶里賺的錢轉到公司的銀行賬戶上: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老闆名稱
再將公司銀行賬戶上的錢轉到公司的股票賬戶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買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你們老闆這樣做是劃不來的,因為公司的賬戶要是賺錢的話則需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而個人賬戶賺錢則不一定要交稅,所以你該建議你們老闆借公司的錢到個人賬戶上去炒股。
Ⅱ 如果想投資某上市公司,購買它的股票算是投資該公司嗎還有沒有別的方式
是的,你購買他的股票,就是股東了,只是在股權少於5%以前,是作為小股東的,不參加公司的決策和管理而已,但是有權參加公式的分紅配股等。
Ⅲ 以公司名義購買股票如何繳稅
屬於機構交易,和一般投資者交易的費用一樣,只是在盈利後如果納入公司盈利,公司應繳納所得稅,這點是和普通投資者是不同的。
Ⅳ 我有一個企業對外投資,當時5元買的股票,現在3元,設計企業所得稅問題嗎
股票產生的浮盈浮虧,在未出售時不影響當期損益和企業所得稅,需納稅調整
Ⅳ 對外投資屬於什麼類型的會計科目
對外投資不是會計科目。屬於對外投資的會計科目有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都屬於資產類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業的股票,並購買,就記入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所謂企業對外投資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的,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是企業總收益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特別是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條件下,企業對外投資已成為企業財務活動的重要內容。
(5)企業對外投資購買股票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
二、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小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Ⅵ 公司開股票投資戶,買賣股票,怎麼做賬高手請進,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1.銀行轉帳至證券戶不用做分錄,因為資金與銀行存款無差別。
2.購入股票,要根據您公司的投資性質選擇會計科目,如果是短期以獲得資本利得的,進和科目應該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是長期持有的股票進長期股權投資。
3.借: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4.印花稅是在賣出時,證券帳戶扣除掉了,證券公司代繳,企業不用做帳。
5.如果是短線交易,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按月計
6.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列印的交割單或資金流水做帳。裡面能看出盈虧金額。
7.看你是長期還是短期投資了,短期的一般是要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話按月也要調整損益的。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朱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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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Ⅶ 外資企業購買股票
北京消息 (記者 周翀)國外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後新上市公司兩類對象進行戰略投資,可以採取有條件的定向發行和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這是商務部、證監會、國稅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近日聯合發布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作出的規定。
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務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可購買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頒布的辦法進一步對外資戰略投資的方式進行了界定。
《辦法》規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應嚴格遵守行業禁入和投資比例限制。
《辦法》同時明確,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國外投資者可以出售A股: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而對境外戰略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對A股只能賣不能買的限制,西南證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周到認為,既明晰了外國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QFII之間的邊界,也為監管部門規避了風險。「如果所有外國投資者都通過戰略投資者名義對A股股票進行買賣活動,將給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
《辦法》將於2006年1月30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