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上市後股權怎麼分配
根據原來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比,和上市時新發行股票的多少來決定的;
例如:公司原股本1億股,你持有3000萬股,30%的股份;公司上市時新發行5000萬股;
上市後,你仍然持有3000萬股,但股權變成3000萬/(1億+5000萬)=20%。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創業企業在投資人進入之前,要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規劃,公司創始人要佔絕對控股,持有大於67%公司股權,另外幾個聯合投資人或聯合創始人持公司15%左右的公司股權,另外,有15-20%的股權做為公司核心團隊的股權激勵池,不過這部分股權最好由公司創始人代持,分三年左右實施完成。這個股權結構能保證公司核心團隊的穩定,另外,也比較容易得到投資人的認可。
❷ 公司上市,員工股份必須佔多少
1、公司上市,並沒有對員工持股數量有規定,所以員工股份所佔的比例是可以由公司內部協商決定的。
2、公司上市的要求有: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③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④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公司沒有上市,現在公司給予員工持股權,他人能不能讓該公司員工做股份代持人,享受該公司股份
肯定不行啊。。如果公司上市 那公司員工要是有股權的話相當於就是公司的股東 他人怎麼可以享受呢 但是有個問題啊 你說公司沒有上市又何來給員工持股權的呢 這不是很矛盾嘛呵呵
❹ 公司上市,職工股如何處理
這是代持,業內稱為「拖拉機」,也就是幾個名義股東後面實際上有很多真正的股東。這種情況當然是不允許的,在上市審核時這個問題也是被重點關注的,一旦被發現,肯定不能上市了(沒發現當然是另一碼事)。而且,以公司領導為代表持股,其實是很容易發現貓膩的,查一下這些領導的資金來源就行了,他們幾個個人基本上不會有這么多錢來持有這么多股票,很容易就發現後面的「拖拉機」。
反正,這種情況,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員工吃點虧,退股,為公司上市著想。
❺ 國有控股公司股東代持部分股份搞員工持股合法么
如果代持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合同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則這種行為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代持部分要看合法的具體約定,如果約定沒有收益權卻將收益進行分成,則是屬於侵害國有資產,或將涉及刑事犯罪。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❻ 公司新三板上市,員工認籌,只簽了份合同,上市後也沒見什麼憑證,代持股份公司股東名單里沒有自己名字
你好,你這種內部員工自購本公司股票的問題,其實是在公司法里屬於比較復雜的問題,而且目前看來認購的公司股權主體也不對,而且似乎也沒有完整清晰的認購合同或者協議書,僅有一張收據的話,大時候要維權難度頗高!不知道你們公司是只有你還是其他同事都是這樣的!建議你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公司法或者合同法方面的律師,避免莫名其妙的經濟損失!
❼ 公司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賣給員工的股票若是不記名股,待公司上市後這些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嗎
可以自由流通,公司內部原始股一般都是記名股票,上市後會從原始股中往外劃分流通股。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
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許辦理過戶手續。
❽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股份是從大股東手裡拿嗎還是怎麼持有謝謝
上市員工持股是公司改制的時候出錢從大股東那兒轉過來的,或者直接就是出錢合資的原始股份,上市完成後會在中登公司登記報備,等到鎖定期過了就可以出售了。還有種就是上市公司上市之後為了鎖住核心員工,定向發行股票給那些核心技術人員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格來約束員工共享企業的成長。也有鎖定期,企業盈利達標之後才能賣出。
❾ 公司上市後,有原始股的員工辭職後股份還能保留嗎
可以保留!
你辭職,是辭去在公司的職務。但你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是你的私有財產,和你是否辭職沒關系
❿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