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股票發行`~股票一發行成功,上市公司就把錢全拿走了!!
1.
這么多股票是賣給誰的?賣給證券交易所,然後大小股東再叢證券交易所裡面買?
不是賣給證券交易所而是證券交易商!然後由交易商拿到虛擬的股票市場上賣!雖然現在兩者的區別確實很小.....
2.上市和發行有啥區別?
發行未必上市
比如
一個企業他發行了1000萬股
他上市的股票可能只有100萬股
他不會把超過500萬股上市的!因為那樣一來
他的公司股權就丟了!!很可能會失去整個公司的!不過
現在中國正在推進股改
你應該聽說過大小非解禁吧
?那就是說要把公司所有的股票全部上市!現在正在推進中!
B. 發行過股票的公司上市是不是要先清退以前購買股票的投資者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需滿足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如果超過200人的,發起人或
一致行動人
需要進行
股份回購
。比較普遍的是職工持股。這種上市前的股份處理最麻煩。
C. 對風險投資來說最有利的退出途徑就是企業股票發行上市。 對嗎
對風險投資來說最有利的退出途徑就是企業股票發行上市。 對。
D. 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能否退還股東
資本公積金就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或單位)投入,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那部分資本或者資產。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資本溢價和股票溢價;接受捐贈的資產;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即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超過原賬面凈值的部分;
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在「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並按資本公積金形成的來源進行明細核算。凈資產是資產減負債的差,當然也包括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可分為一般項目、准備項目和特殊項目 。其中一般項目中的「資本(或股本)溢價」主要用於轉增資本,這也是資本公積金的主要組成部分;
資本公積中的各種准備項目,如股權投資准備、非現金資產捐贈准備等准備項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准備,在未實現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特殊項目主要是企業改制兼並過程中形成的一些資本公積,一般有特殊的規定。
E. 公司不能設立,公司發起人應返還股民已繳投資款。
某市從商多年的農民關某、王某、劉某共同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並且分別承購了一部分股份,其餘的股份實行公募。在發起設立該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劉某均已簽字署名。而關某由於臨時去外地出差。未在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過參與了協議和章程的制定,並且承購了自己應繳的股份。在對剩餘股份實行公募的過程中,鄧大偉按照招股章程應募,並繳納了股金。但是由於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鄧大偉便對公司發起人關某、王某、劉某3人提出取消應募股份,償還所繳納股金的要求。關某等3人借口股東投資不得要求退回,拒絕返還。於是鄧大偉訴至法院。
問題:鄧大偉能否要求公司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的投資?
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故未能設立。
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是指對公司的設立活動負有責任的人。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開放性公司,其股東人數眾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可能由全體股東來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來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工作,這就需要有這樣的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並對公司的設立負有責任,這些人就是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發起人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但發起人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東有下列不同之處:
第一,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東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後才存在,而股東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資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後才能稱為股東。
第二,發起人不一定就成為股東。發起人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事務之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發起人即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如果由於種種原因公司沒有成立。發起人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公司也就無所謂股東。這時的發起人,應對自己的籌辦行為負責。
第三,發起人的義務與股東的義務不同。一般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義務僅在於繳納股款,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發起人在創設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除了認購股份、繳納股款以外,而且所認繳股份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界限。即發起設立方式中,要認足全部股份;募集設立方式中,認購公司股份總數35%以上的股份。此外,發起人還負有籌辦公司事務等一般股東所不承擔的義務。
就本案而言,由於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公司發起人應當償還他人所繳納的投資。但是,由於關某雖然與王、劉二人一起共同進行了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參與了發起人協議條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於沒有在這兩個文件上簽字署名,所以關某不能被認為是該公司法律上的發起人之一,不承擔對於鄧大偉的出資予以返回的義務。因此,鄧大偉只是對王某、劉某起訴,由王、劉兩人負責償還鄧大偉的出資,而對關某的請求予以駁回。
F. 在14年中,占股60%的股東撤資,這個時候其他股東同意按照原有投資款的60%,把資金返還給原股東。
沒辦法,剩下30的資金,用股份抵押給他,再給他30的股份!,
G. 股票,公司上市時,股民打新的錢,是不是都給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拿了這筆錢,退市時要不要退還這筆錢
打新的資金只會凍結到中簽號公布,之後就會解凍還給投資者自由支配。
1、如果是已上市的交易,股民買賣股票的資金跟該公司是沒關系的。
2、如果是該公司在准備上市時,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則該公司就可以使用這些募集的資金。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或投資者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每一股同類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權」。股票可以公開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在股票市場上,股票是投資和投機的對象。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H. 融資時投資方有幾種退出方式
常見的有一下幾種,也歡迎大家補充
管理層回購:比較常見,一般的機構都會有設有這樣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企業的管理層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投資人手裡的股權
下輪退出:比較理想的退出方式,當有下一輪資金進入時,前期的資金可以選擇以某個價格將股份出售給下輪機構
IPO:這是最理想的方式,投資的企業上市,過了股權鎖定期就可以公開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
被收購:投資的企業被收購,投資機構可以直接變現
破產清算:最悲劇的退出方式,最好的結果就是能抱個桌子椅子了,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走到破產清算,都是先還工人工資和外債,所以投資機構的錢基本就沒有再回本的可能了
I. 股東撤資要求企業退還投資款
公司應該如何應對,本身取決於對賭條款的效力問題。
在法律層面,如果條款是有效的,公司不執行,最終會面臨被訴直至失信、破產的境地,在此情況下是協商為宜;反之,如果對賭條款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至少可以商談後續處理,或者在被訴時積極應訴,減少公司的債務負擔。
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對於對賭條款是否有效,是有歸納性文件的,你可以參閱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簡單的歸納:
1、如果對賭條款,是針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求回購股權,或在未達到對賭目標的情況下,給據現金、股權補償的,一般審判為有效;
2、如果對賭條款,是針對被投資企業本身的,需要判斷公司進行回購或減資,是否會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變相構成股東的籌資出逃。
最終判斷是否可以從訴訟及勝訴角度判斷這個時間,還拒絕於原始的投資協議、公司現實的財務情況等多個因素,因此目前無法給據個終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