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辦理股份、股票質押
1、依照物權法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其中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謂在證券登記結算結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樣的規定將質權設立的原因行為即質權合同與職權設立分開,將質權的設立登記權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於保證質權的公開公信,加強了對質權人權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❷ 合資企業股權質押怎樣辦理
我國的《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由此可見,權利質押也是一種擔保方式。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是一種財產權,投資者可以將其質押作為擔保。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等事宜,對外經濟貿易部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的有關報批程序作過規定。
根據該《規定》,一家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希望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必須已履行其出資義務。
(二)投資者不得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質押給合資企業本身。
(三)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希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質押時必須徵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
(四)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希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進行質押時必須報審批機構批准。
根據該《規定》,你們公司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准備將其股權質押給銀行時,應當簽署以下文件並向你們公司原審批機構(區外經委或者市外資委)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一)合資企業董事會同意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貸款人)的決議。
(二)合資企業其他投資方同意合資企業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貸款人)的書面證明。
(三)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與質權人(中資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
(四)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進行質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的出資證明。
(五)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為合資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審批機關批准你們公司中方或者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質押申請,你們公司應當在領取審批機構的批復後三十天內到原登記機關(工商局)辦理質押文件備案。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們公司有所幫助。尚建平律師
❸ 內資公司股權質押境外金融公司
中國《公司法》 [2]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 股權質押《擔保法》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 [3]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❹ 怎樣辦理股權質押
論股權質押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6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台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註: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註: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7條之精神,可以認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3)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三、股權質押擔保功能的分析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擔保力的大小直接關繫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因而,對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分析,於質權人來說,顯得至為重要。
(一)對出質權價值的分析
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源於股權的價值,股權的價值是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基礎,股權擔保功能的大小最終決定了於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價值的內涵包括兩項:一是紅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餘財產。因此,出質股權價值的大小取決於:(1)可獲得紅利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如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響因素之一;(2)可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是關鍵的影響因素。在此,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澄清,即股東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決不是指股東以其出資於公司的財產為質。如前所述,股東向公司的出資行為,使股東獲得股權,而使公司獲得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東無權直接支配已出資的財產,股權也不是已經出資財產的代表權。(3)出質股權的比例。股權比例即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份額。股權比例越高,則股東可獲得的紅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餘財產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質權的大小與出質權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質股權交換價值的分析
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股權價值的表現形式,是股權在讓渡時的貨幣反映,即股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衡量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直接依據,也是債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以其價值為基礎,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響:(1)市場的供求。特別是對以股票出質的股權質權,股票市場的供求狀況極大地影響著股票的價格。(2)市場利率。市場利率的高低往往與股票的價格成反比。(3)股權質權的期限,即股權合同的期限。股權的交換價值非一個恆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因而,股權質權的期限對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據以上分析,可知股權質權與其他種質權相比,其擔保功能有如下特點:(1)質物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在變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比較大。(2)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從而在設立股權質權時,當事人協商確定出資額或股份額的多少,即確定以多大的出資額或股份額為出質標的物才可對債權人以充足的擔保時,事實上是以當事人或第三人(如資產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為基礎。而該預期值常會與實際狀況相背離,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3)出質股權的種類不同,其擔保功能也有差異。以股票出質的,因股票是有價證券,其流通性、變現性強,因而其擔保功能較強。以出資出質的,其股權的流通性、變現性較差,因而其擔保功能相對較弱。
❺ 外資企業股東變更要注意什麼
外資企業,指的是投資人為外籍人士的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外資公司股東變更的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資公司股東變更條件
(1)股權轉讓後,中外雙方股東持股比例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股權轉讓價必須以公司凈資產值(所有者權益)為標准計算,股權轉讓價不得低於轉讓份額所佔公司凈資產值的90%。
(3)已質押的股權須先解除質押才可轉讓。
(4)公司的新股東是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區)的公司/企業的,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區)公司/企業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一般不得含有中國大陸自然人,若是境外(含港、澳、台等地區)的公司/企業的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含中國大陸自然人的,須出具外匯管理局批准其在境外投資的許可批准證明才可辦理。
二、外資公司股東變更審批機構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型的項目(不包括外資並購、商業分銷、跟法律、法規與規章規定需上級部門或是其他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經促局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項目(不含外資並購、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省級部門或其他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經促局初審,再上報市商務局審批。
(3)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外資並購項目,特殊商品商業分銷項目,以及商務部委託、授權審批的項目,由區、市商務部門初審,再上報省商務廳審批。
(4)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以上限制類項目,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商務部批準的項目,由地方商務部門初審,再上報商務部審批。
❻ 股權質押如何辦理登記手續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騰訊眾創空間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如下: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6)外資境外股東怎麼辦理股票質押擴展閱讀:
股權出質流程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參考資料:網路_股權質押
❼ 內資公司可以把股權質押給外資企業嗎
只要國家沒有明令禁止,內資公司可以把股權質押給外資企業。
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企業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以及國家工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❽ 如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一、申請材料
(一)、股權質押
1、企業申請書,內容寫明質押原因、質押比例、質押對象、期限等,加蓋企業
公章;
2、企業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內容寫明同意出質人將其比例股權質押與人
(名稱),並由全體董事(股東會)簽字或簽字蓋章;
3、質押協議;
4、貸款協議(復印件);
5、承諾函,內容須寫明:所出質股權未作質押、未有經濟糾紛、未被司法凍結,加蓋企業公章;
6、出資證明書,(公司給股東出具,公司法人簽字、蓋章);
7、出質者身份證明(必要時質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8、原合同、章程或章程(復印件);
9、驗資報告(復印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可以質押;
10、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1、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區縣商務部門請示;
14、商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❾ 海外股票在國內可以質押嗎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國內的規定是股票質押是要辦理手續的,上市的在登記公司,非上市的在工商管理部門,而海外的股票不知道該在哪裡辦理手續
股票質押: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