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限責任公司為什麼不能發行股票
發行股票前公司要進行股改,更名為股份公司後,才有資格發行股票
② 中小企業可否發行股票
發行股票即要上市。上市是有條件的。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③ 是不是所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 都不能發行股票
是的。
應是工商注冊的股份公司,通過證監會審核的才能上市!
④ 企業為什麼不能在票面價值以下發行股票
這個問題就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規定不能折價發行,這個大家都知道。
但一些新手就是不知道為什麼在中國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你時光倒退10年就明白了。早期的上市公司多數是國家的。如果能夠使用折價發行的方式增發股票的話就損害了持有股票的一方,當然在當時的環境下蒙受損失的當然就是國家了,於是公司法就有了這么一條規定。
⑤ 小微企業上市融資路徑在哪
國務院日前召開的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課題。會議明確提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上市融資」。這是繼資本市場先後被用於政府幫助國企解困、幫助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退出機制以後,決策層第一次就小微企業上市融資制定的政策導向,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小微企業,是一個不同於中小企業的概念,目前對它的理解一般有兩種:一是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合稱;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簡稱。但不管如何理解,小微企業指的一般就是企業規模很小的企業。就從業人員這個指標來說,很多行業對微型企業的劃型標准都是20人或10人以下,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這樣的微型企業都在政策支持的范圍之內,都有了上市融資的可能性呢?
按照我國資本市場現存的格局,將這種小微企業推上滬深兩家證交所上市是無法想像的。一方面,小微企業數量眾多,交易所開再大的口子,也難以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小微企業雖然渴求融資支持,但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很大。如果按照目前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要求那樣對它們實行相同的上市程序,動輒數億的資金將是它們無法消化的,而如果按照它們的實際需要來融資,其為了少量的融資所付出的融資成本也是極不經濟的,證券商僅僅是從收益角度考慮也是不可能承接這種業務的。很顯然,支持小微企業上市融資,並不意味著利用現行滬深兩家證交所這個格局,而是必須另闢蹊徑。
就小微企業的具體情況來說,它們的經營規模都比較小,並且一般都只是在一個小范圍的區域里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它們的融資規模通常很小,對有的企業來說,籌集100萬元資金就能解決大問題,就沒有必要硬塞給它1000萬元。因此,小微企業的股票發行,沒有必要像目前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那樣在全國范圍「撒網」,而是只要在其本地區范圍發行即可。同時,它們發行的股票也沒有必要進入證交所上市,而是應該在其本地區的證券公司或銀行進行櫃台交易。這樣一說,支持小微企業上市融資,其實需要首先為小微企業搭建起「量身定做」的融資平台,用資本市場的術語來說,就是搭建一個店頭交易的市場。
目前,我國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集中於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這種單一化的市場格局方便了對市場的管理,但是卻不能滿足各種類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事實上,不管什麼類型企業都往兩大交易所擠的現象,已經給市場帶來了不少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是,企業向全國范圍發行股票,發行成本過高,而投資者對企業的了解只能依憑企業的自我包裝,使造假上市的事情經常發生,同時企業的籌資很容易超過對資金的實際需求,造成社會資金的閑置。但是,如果小微企業只限定在本地區發行,企業就置身於一個「熟人社會」,造假很難輕易成功,企業任意抬高發行價也難以得到當地投資者的認可。因此,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擇。
實際上,股票市場的起源就是在「熟人社會」中進行的,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出現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也基本上是在「熟人社會」中展開。只是隨著市場的擴大,股票發行漸漸成為一種面向全社會的活動,這種變化雖然催生了一個現代意義上的資本市場,但同時也使股票發行漸漸脫離了實體經濟的約束,產生了「以錢生錢」的問題。推動小微企業上市融資,必須注意克服這種傾向,讓小微企業真正能夠通過股票發行得到切實有效的資金支持,而不是像目前中小板、創業板已經泛濫成災的那樣,股票上市只是給那些企業高管搭建起了拋股套現的平台,與建立這兩個市場的初衷完全是南轅北轍。
設立店頭交易市場,方便小微企業上市融資,這並不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需要的只是管理層有勇氣對現在的市場格局進行改革。這種改革首先表現在必須放棄目前實行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如果為了小微企業上市融資而專門建立一個發審委,要求它們上北京進行公關,這對那些實力薄弱的小微企業來說,實在是無能為力。目前,市場有一種呼籲改審核制為注冊制的呼聲,如果說這種呼籲在短期內還難以實現的話,那麼,在小微企業上市融資上倒可以先走一步,這些企業只要在當地金融主管部門進行注冊,即可在當地發行股票並且進入店頭交易市場。 (商務網—風過了無痕)。
⑥ 一定要上市的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么中小企業可不可以`
上次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中小企業的股份卻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可以私下轉讓買賣股份(望採納)
⑦ 公司如果能發行股票在發行數量上有什麼規定或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沒有具體數量的規定。
⑧ 企業為什麼發行股票為什麼有的發有的不發
不發股票的,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司太差,不可能讓人去買他的股票,一種是公司非常好,所有者不希望發行股票後使自己的權利降低,從而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發行股票就是為了更多的集資,從而讓企業有更多的資本去投資.但是現在很多公司發行股票,為的是圈錢,即集資來的錢並不去進行投資,或者用一部分投資,剩餘的給公司領導購置物品和發獎金.而且股票發起人,或者開始就能有股票的人,可以通過公司發行股票增加自己資產的價值,甚至在發行後賣出套出超額的收益.
⑨ 小微企業是否可以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小微企業滿足上市要求可以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⑩ 為什麼小公司不發行股票,它們想發行嗎
我國的公司法對這點有明確的規定,你不妨看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28/content_854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