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民企業之間轉讓股權繳納所得稅嗎
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1.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為,而這個行為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
在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問題。
第一,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為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已有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出現股本溢價,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對於被投資企業賬面記載而言,其投資成本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股本溢價」兩部分,體現了資產計價的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這一點,可從《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中得到印證: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可見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初始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也應予以關注。
第二,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08年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國稅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稅函[2010]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150萬元,2010年A公司將M公司的100%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了B公司,則股權轉讓所得為:300—100=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與股權轉讓不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也就是說,對於企業撤資或收回投資的情形,被投資企業累計留存收益視同其已經分配,按其減少實收資本的比例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確認的股息所得,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從撤資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計算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萬元注冊M公司,佔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500萬元。截止到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3000萬元,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則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000-900=600萬元。
第三,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時的幣種換算問題。如果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時使用外幣投入資本,那麼應如何確認其股權轉讓所得呢?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此明確: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也就是說應將轉讓價和成本價都換算為原投資時的幣種,進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所得,再換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美元匯率為8.27。2012年1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公司,轉讓價款為827萬人民幣,於2012年1月15日支付。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報為6.36人民幣。則其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827/6.36-100)×6.36=191萬人民幣。可見,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能以人民幣為換算基礎,如上例中以人民幣為基礎計算的股權轉讓所得為:827-100×8.27=0,則沒有體現因人民幣升值所獲得的收益部分。
2.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是確認收入實現的必要條件。
同時還需關注,如果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金額很大,能否分期確認計算企業所得稅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予以明確,即: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對於股權轉讓收入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所得稅,而不得分期確認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規定」例如:《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財稅[2009]59號)文所規范的特殊性稅務重組可以遞延5年納稅的情況。
3.如何確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
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財產的一種行為,那麼自然也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出台,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企業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一次性確認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接下來又遇到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企業如果在損失發生年度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確認損失,那麼在以後年度還可以確認該損失嗎?對此問題,國稅總局在2011年重新修訂頒布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於以前年度的損失未能在當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然後再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情況調整,但追補確認年度不得超過5年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
說起企業重組,不得不提起國稅總局的兩部重頭文件:《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以及《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以下僅就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事項作出分析。
1.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
59號文所指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權,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2010年A公司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該項股權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其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定向增發股票作為向A公司支付的對價。
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則(1)A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300—100=20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且計稅基礎為300萬;(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其計稅基礎為300萬。
59號文中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延遲納稅義務,在股權收購時暫不確認所得,待將來對外轉讓獲取收益時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滿足的條件有5點: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免除、減少或推遲納稅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 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以上5點體現出的思路就是:重組必須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行為,不以避稅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權獲取利益為目的,且收購企業沒有取得納稅必要資金。
上例按照特殊性稅務重組處理:(1)A公司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根據59號文規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萬。(3)又根據59號文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則B公司取得M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100萬。
2.特殊性重組中非股權支付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組條件中有一點是股權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但需要注意,此時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按照一般重組模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要將支付對價分為兩部分處理,股權支付部分作為特殊性重組,非股權支付部分作為一般性重組處理。
例如:B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100%股權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M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B公司以30萬元現金和定向增發的270萬股權作為支付的對價,假設該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則稅務處理如下:
(1)A對定向增發的270萬對應的股權轉讓不予確認轉讓所得,B按100×90%=90萬確認計稅成本;
(2)對現金支付的30萬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A確認股權增值所得為:(300—100)×10%=20萬,B按20萬確認計稅成本;
3.非居民企業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需滿足的條件
國家對涉及到非居民企業的股權收購事項比較謹慎,因此在59號文中單獨對涉及境內、境外間股權收購交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作出規定,在滿足前述5點條件的前提下,仍需滿足以下三點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 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第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第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對此問題總結如下表:
(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時,稅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規定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業M公司100%股份,持股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09年將其以2000萬元轉讓給某居民企業B公司,那麼應該繳納預提所得稅1000萬×10%=100萬。而如果A公司在香港設立一個中間層公司,即:股權架構設計為A公司——中間層公司——M公司。那麼A公司只需要將中間層公司100%股權全部轉讓給B公司即可達到目的,而A公司轉讓中間層公司,屬於非居民企業轉讓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中國沒有徵稅權,因此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引入了反避稅條款,對於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避稅的行為,從稅收上予以否定。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94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於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並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六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2. 處置12個月以上上市公司股票收益如何繳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如上規定,我們認為,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附合條件的是可以免稅的,對此免稅規定是為避免對稅後收益重復征稅而訂立的條款,貴企業取得的轉讓股票收益不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於免稅范疇,應根據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股權轉讓和股票轉讓的區別
1.股權轉讓與股票轉讓的區別:股權不同於股票,股權轉讓不徵收流轉稅,這里對於企業和個人是一樣的。
2.企業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稅,並入所得額。
3.個人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
4.個人轉讓債券和股票,不是轉讓股權,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轉讓債券和股票,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按轉讓收入減去購入成本和涉及的相關稅費,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5.對於個人所得稅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6.對於企業所得稅方面: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7.「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益。該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用以證明其在公司投資入股,並據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種有價證券。
4. 股票轉讓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1.股權轉讓與股票轉讓的區別:股權不同於股票,股權轉讓不徵收流轉稅,這里對於企業和個人是一樣的。
2.企業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稅,並入所得額。
3.個人股權轉讓,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
4.個人轉讓債券和股票,不是轉讓股權,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按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轉讓債券和股票,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按轉讓收入減去購入成本和涉及的相關稅費,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5.對於個人所得稅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6.對於企業所得稅方面: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7.「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益。該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 企業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間股票有分紅,如何繳納增值稅
如果持有期間,股票有分紅,計算增值稅時,需要調減股票成本的,與營業稅時一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四條規定,股票、外匯、債券和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因此,筆者認為,在轉讓金融商品計算增值稅時,其轉讓成本也不得包含購買該金融商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6. 某居民企業投資100萬購買A公司的股票,12月份以120萬轉讓,持股期間分紅2萬,從企業所得稅的角
不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要看貴公司是否持有超過12個月,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投資收益才免稅。
7.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簡稱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的范圍界定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准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二)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三、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二)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8.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適用稅率6%。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現改為10%)。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現改為16%)。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8)居民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稅率調整
從2018年5月1日起,國務院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根據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019年4月1日起,中國下調進口貨物增值稅率,這將使進口企業全年進口環節增值稅稅負減少約2250億元人民幣,消費者稅負減少13.5億元人民幣,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9.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以股票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納稅,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10.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要交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參考資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5/31/c_1120870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