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的意義是什麼,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2. 普通股票股東有哪些基本權益
、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 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作為普通股票股東,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 2、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要求從股份公司經營的利潤中分取股息和紅利;二是他們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數,以一定比例及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的權利。這種權利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3. 股東權利和股東權益的區別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楊某、徐某與被告張某共同投資設立一採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為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推選被告張某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訂立了一份《採石場承包合同》,約定把公司的採石場交由被告承包經營,期限為兩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後,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費用支出等問題發生爭執,被告沒有按期歸還公司的資產及各種證件。原告遂於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設備及各種證件,並向他們支付超期承包經營的承包費。
[分歧]
本案在合議中產生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後拒不交出公司的資產,仍以個人承包的形式進行生產經營,侵害了其他股東的直接利益,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經營,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及有關公司證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後,仍有權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公司的資產設備,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訂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後,雙方已各自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已終止,被告作為承包人已喪失了對公司採石場的承包經營權,應停止對公司採石場的生產經營,並把其保管的公司資產設備證件交還給公司,到期後的承包收入也應計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給原告個人,原告潘某、楊某等起訴要求被告把屬於公司的資產及收入交給他們個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利益范疇,盡管對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損害都會減損每個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所享有的獨立人格使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之間不能畫等號。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該屬於公司的利益當成股東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種意見也是認同原告的觀點,把兩者之間的利益畫了等號。
當然本案有個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張某在身份上具有雙重性,他既是公司採石場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作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內對公司的採石場進行生產經營;作為後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權管理公司的資產證件,有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但他在承包期滿後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進行生產了,否則他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公司權益的一種侵害。第二種處理意見就是沒有釐清被告以什麼身份對公司進行管理。
被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他的管理行為已經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訴訟在學理上稱為股東派生訴訟,這與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和結果都是不同的。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恢復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訴訟結果由公司承擔;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則是股東純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訴訟結果只能由股東自己承擔。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把公司利益當作股東自己的利益,從而混淆了這兩種訴訟的概念。
綜上所述,第三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應當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證件及合同到期後的承包費的訴訟請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4. 出讓百分之十五的股票及股東權利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有兩層意思,一是說轉讓公司總股本的15%的股份,二是說轉讓自己持有股份的15%,一般來說應該是前者。轉讓股份同時也轉讓了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比如說投票群、分紅權等等。
5. 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包括哪些
普通股股東的權益: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6. 股票,股東權益什麼意思說的通俗點
就是股票是股東權利的憑證,比如你持有某家公司一半的股票,那麼你就有一半的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