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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夫妻離婚股票

發布時間:2021-04-19 00:21:07

⑴ 老公是上市企業一致行動人,現鎖定股票已可上市流通,如果和老公離婚可以拿回自己一半的股票嗎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⑵ 夫妻離婚時股票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如果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釋(二)處理。在協商不成時建議判決方法如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應該說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權是個復雜問題,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財產一樣簡單,相關的權利主體和法律關系都要照顧到。這樣就可能導致超審限或久拖不決,認為在評估股權價值或徵求其他股東意願時,時間較久可延期審理也不易判決另行起訴,否則將孤立看待股權,也會使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

⑶ 股票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股票怎麼分

易軼律師易軼律師解答: 您好。夫妻結婚後財產一般是共同所有,除非能證明是婚前所得。婚後投入股市購買的股票及其收益都是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是一般原則,法院一般根據雙方經濟條件、有無過錯、財產來源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酌定,屬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

⑷ 為什麼公司的夫妻離婚會影響公司股票

股市的人擔心影響輿論,怕別人先拋了,還擔心影響經營,就會有很多人拋

⑸ 上半年5家上市公司高管離婚誰是中國「好前夫」

6月22日-28日一周內,贏時勝(300377)、華測檢測(300012)兩家上市公司相繼公告高管離婚事件。企業家「扎堆」離婚,成為一大熱聞。



上市公司高管離婚,動輒數十億的「分手費」,吃瓜群眾表示:「不關我事」。但他們都很關心,自己是不是踩了假離婚的坑啦?如果網友們的質疑屬實,真不得不感嘆一句:為了買房假離婚,為了減持也假離婚,你們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⑹ 中國商界大佬的離婚有多貴

這兩天,王寶強離婚事件刷了屏。
15日上午,王寶強工作室在微博發表聲明稱,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糾紛案已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並已借款交費」。有律師表示,即便馬蓉坐實了出軌,按照相關法律,她也不可能「凈身出戶」、顆粒無收。從王寶強過億的身家看,即便分出小比例,也是一筆不菲的財富。
富豪們的「愛恨情仇」,真的是一點不遜色於資本市場的驚心動魄。
那麼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中國商界大佬的離婚有多貴?
王石與王江穗
牽涉公司:萬科
王石和王江穗一直被看成神仙眷侶,2012年10月,王石被曝婚變,引發廣泛關注。據傳王石凈身出戶,原配至少獲得4000萬,還有若干房產。對此,王江穗回應表示並不屬實,給予辟謠。
王微與楊蕾
牽涉公司:土豆網
2007年8月,王微和楊蕾在香港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就貌合神離,2008年3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由於當時土豆網正在籌劃美國上市,關於財產分割,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王微名下的或者所有涉及的直接或間接的公司股權及所有者權益均歸被告所有,楊蕾均不再主張分割;王微自願對楊蕾作經濟補償700萬美元;雙方婚後共同財產均已分割完畢,無其他爭議。
趙丙賢和陸娟
牽涉公司:中證萬融集團公司
1986年,趙丙賢和陸娟一起在部隊服役時擦出戀愛火花,兩年後結婚。1991年,趙丙賢成立了中證萬融集團公司,主要做投資銀行業務。2000年之後,中證萬融集團幫助5家公司成功上市,趙丙賢在行內聲名鵲起。然而,在財富急劇增長之後,二人的婚姻卻亮起了紅燈。2010年4月,陸娟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財產,她表示,丈夫創業是在結婚之後,因此創業的財產都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據悉,這場離婚官司價值高達20億元。
吳亞軍與蔡奎
2012年8月,地產界女首富吳亞軍與丈夫蔡奎離婚,使得整個家族從財富榜上跌落下來。之前,吳亞軍家族財富位列第二,兩人合計持有龍湖地產75.6%的股票。離婚後,丈夫蔡奎獲得龍湖地產30.2%的股份,約200多億港元的資產。由於離婚,吳亞軍失去了中國女首富的頭銜。好在蔡奎未在公司擔任職務,分家對公司運營也沒有影響。
李兆會與車曉
牽涉公司:海鑫鋼鐵
2010年1月,明星車曉與「山西首富」李兆會結婚,轟動了整個山西。200輛迎親車,500桌流水席,20萬的黃金聘禮,吸引了無數羨慕嫉妒恨的目光。然而,婚姻的美好在15個月後煙消雲散。有人傳言車曉獲賠3億分手費,對此車曉聲明,「夫妻不成我們還是朋友,對方家產是人家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我不要」。
李東生與洪燕芬
TCL集團董事長李東生是著名的企業家,2003年,48歲那年的他遇到了普樂普公共關公司創始人魏雪。2006年,與前妻洪燕芬離婚的李東生,在北京與魏雪舉行了婚禮。李東生與前妻離婚時,分割了多少財產給對方不得而知,但數目應該不少。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李東生減持TCL股票2439.06萬股,原因就是「非交易過戶(財產分割)」,之後魏雪確認,李東生減持的這些股份是給前妻洪燕芬的財產補償,按照當時的股價計算,僅是這個股票減持,他就一共分給了前妻近1.2億元。
袁金華與王海燕
袁金華為三一重工高級副總裁,早年與梁穩根等人創立三一集團。2005年6月,三一國際的招股說明書中顯示,袁金華將其持有的三一集團8%股權中的3%,轉讓給前妻王海燕。2012年5月最新發布的榜單顯示,王海燕以22.6億元的身家殺入「新財富500富人榜」,總排名492位,財富一步登天。這場婚變也被戲稱為「A股最昂貴離婚」。
李陽與Kim
牽涉公司:瘋狂英語
2005年4月,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與Kim在美國結婚,2011年9月,太太Kim突然爆料,揭露李陽有嚴重家庭暴力,11月,Kim起訴離婚。此次離婚可謂曠日持久,直到2013年2月3日,才有了結果。法院批准離婚,Kim獲得1200萬及三個女兒的撫養權。同時,法院向李陽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李陽毆打、威脅Kim.
蔡達標與潘敏峰
牽扯公司:真功夫
真功夫董事長蔡達標與潘敏峰在1991年結婚,1994年成立真功夫。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真功夫成為擁有近400家連鎖店、年銷售額十幾億元的本土餐飲連鎖企業,不過二人於2006年離婚。離婚時,夫妻倆及妻弟潘宇海各持50%股權。潘敏峰自動放棄股權。2011年,潘敏峰起訴要求分割蔡達標持有的一半股權,或折價補償其4.7億財產。

⑺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是怎樣處理的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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