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卫健委回应抗疫补助发放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家卫健委回应抗疫补助发放标准有如下规定: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副司长段勇表示
1、临时工作补贴的范围,以是否直接接触疑似患者确诊患者为依据。
2、临时工作补贴的发放,以实际参加现场处置患者救助的工作情况为依据。
3、临时工作补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承受风险的不同,补贴标准分为两档。
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3月8日15时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东楼三层中会议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有关情况。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1、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
①、近期有报道指出,有的医院领导抗疫补助高于援鄂一线人员,相关部门对此也进行了处理,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时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好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各项措施,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
②、向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测、转运、治疗等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请问对于抗疫补助的发放上有怎样的标准?如何防止政策执行变形走样,确保一线人员拿到相应补助?
2、段勇:谢谢你的提问。
①、最近,陕西安康中心医院违规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已引起我委高度关注,也高度重视,责成陕西卫生健康委迅速查明情况,严肃问责,严肃追责。陕西省迅速行动,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对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也上报我委。
②、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掌握政策,在执行政策中不走样,我们现在正会同人社部、财政部,在人社部2016年4号文的基础上,对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明确一线医务人员的范围。
③、一线医务人员范围的确定以是否直接接触疑似患者、确诊患者为依据,以实际参加现场处置、患者救助的工作情况为依据。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一线医务人员承受风险的不同,补贴标准分为两档。
④、二是我们将严格执行政策中的审核监督,要严格登记审核公示等相关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对于违规发放、虚报冒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⑤、总之,我们一定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的政策真真切切落实到一线医务人员的身上。谢谢。
② 一类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http://sannong.cuncun8.com/?ctl=sannong&act=newspage&id=10586
③ 卫生监督人员是否能享受卫生防疫津贴享受那一类
我们贵州省都匀市卫生监督员没有防疫津贴
④ 求红头文件:国人部发[2004]2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谢谢!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⑤ 医疗卫生津贴(冒似有个97版的),求97版文件及发放范围。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 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⑥ 药品检验所能否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按照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可以归于二类发放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7元,具体要看你的工作性质了。
详见http://wenku..com/view/543d516ea98271fe910ef93b.html
⑦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4,我是医院传染病管理科专职从事传染病防控与疫情上报的,津贴标准
二类卫生防疫津贴154
⑧ 在哪能找到《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在关于卫生监督的那种官网上貌似有吧
⑨ 卫生部2004年77号文件下载,关于防疫津贴的文件
你大概是记错文号了。你问的文件应该是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合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用的是人事部的文号。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⑩ 基层医院放射科医务人员的放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谁来保障呀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不知这个文件在哪里能找到,我在人事、财政、卫生部的网上都没找到,有没有同行能保存这份文件,这是2004年发的,最好是红头文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