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项目用地如何预审
划拨的土地才办理预审的。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初审表;
2、建设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部门关于该项目建议书;
4、土地利用总规划局部图(A3) ;
5、勘测定界图,报批次时勘测定界图;
6、平面布置图(容积率>0.6,绿地率<15%,建筑密度>35%,生活办公用地<7%);
7、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
8、省政府批复文及市政府请示文、明细表。
Ⅱ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初审表;
2、建设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部门关于该项目建议书;
4、土地利用总规划局部图(A3) ;
5、勘测定界图,报批次时勘测定界图;
6、平面布置图(容积率>0.6,绿地率<15%,建筑密度>35%,生活办公用地<7%);
7、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
8、省政府批复文及市政府请示文、明细表。
Ⅲ 什么是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审核手续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2)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用地预审扩展阅读
一、核准文件效力:
1、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2、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
3、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二、国土资源部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部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1、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
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通知要求,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3、关于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Ⅳ 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五个方面: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上述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它所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土地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虽有关联,但并不等同。因此,《土地证》不能代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
Ⅳ 用地预审去哪办理
用地预审,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办理的。
可以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科)进行咨询。
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3)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
1、《中华人民共的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有什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报件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Ⅶ 土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7)用地预审扩展阅读:
审批程序主要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