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处分和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处罚与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处分:
是一种处理。如学校的留校察看、记过、警告等。 处份会留下记录存在档案里。也可看你以后表现的好坏来决定撤销还是继续留存。如学校的留校察看、记过、警告等。
处罚:
是一种制裁。是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或者简单的罚款、拘留等。是指金钱和精神上的东西。
❷ 如何处罚
打人私了了,对方又反悔要钱,这种情况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根据对方的伤情决定给不给钱,假如对方的伤情很严重,达到轻微伤以上了,这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如果对方报警,肯定对你不利。
可以通过双方的中间人调解,赔偿问题。
如果对方确实乱要赔偿费,实在无法接受,那就随他好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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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处罚的意思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❹ 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作出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7)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作出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❺ 怎么处罚
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❻ 一般处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