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何在
你好,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使检察监督由诉讼过程监督向诉前监督延伸,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制约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使行政管理手段与刑罚打击相结合,形成打击合力,有力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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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两法衔接的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
1.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3.加强引导监督。检察机关应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新的突破点,将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与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理顺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不断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重视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完善激励机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而营造行政执法与刑事查究良性互动的氛围,增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震慑力。
Ⅲ 两法衔接的定义是什么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两法衔接扩展阅读:
两法衔接的来源:
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
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Ⅳ 两法衔接机制是哪一年提出来的
你好,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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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是什么
你好, 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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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什么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你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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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两法衔接的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的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
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平台业务实现的重点。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义:
旨在建设一个办案资源共享、服务于监督,搭建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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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湖北省两法衔接数据已经实现互联互通了吗
湖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是由金明源两法衔接建设,湖北省检察院牵头,采用分散式部署,各地市单独部署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武汉市、十堰市、汉江分院、荆州市、黄冈市、宜昌市、鄂州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襄阳市、荆门市、黄石市。湖北省全省两法数据已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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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两法衔接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两法衔接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两法衔接机制的运作效果。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2、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缺少强制力,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重视不足,难以取得实效。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就增加了工作强度,且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导致有些证据无法再收集。
4、“以罚代刑”的思想及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出于对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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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两法衔接的适用原则
两法衔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情况通报、个案沟通、备案审查、联合行动等制度,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从而建立起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的科学监管方式和全社会的犯罪预警防范体系。
2、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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