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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2 18:27:35

『壹』 淘宝卖书需要什么证件

在淘宝上卖书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2、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第二十四条《出版营业执照》应当挂在营业场所明显的地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将《出版物营业执照》和《出版物营业执照》中公布的相关信息或者链接标志在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

4、第二十七条为出版物发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网上交易平台上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出版物营业执照办理指南》(以成都为例):

第一步:申请人应向区政府中心文体局窗口提交设立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区体育局、文化局、广新局派人审核资料。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体育文化局和广信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场所的财产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人企业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2寸免冠照片;

5、《成都零售书店审批登记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先决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备注:

1、《出版营业执照》有效期为4年。持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限。

2、持票人还应到区体育、文化、广播、新技术局新闻出版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贰』 淘宝开一个书店需要哪些证明,还有,具体需要多少钱

根据淘宝网日前发布公告称制定“书籍卖家准入规则 ”,公告称淘宝网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淘宝书籍/杂志/报纸类目将实行卖家准入规则,要求所有书籍类卖家准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淘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及需要那些材料汇总如下: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2、名称预先告知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凭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企业章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及任职证明;
(六)至少一名负责人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需要注意的是:
1、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核发);
2、是否有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4、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准备好以上资料以后,则需申请人带齐以上所有资料向当地所在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人员今天申请提交。一般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并回复《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肆』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如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伍』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开信箱

周先生: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先向门店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如何理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 关非财务票据保存 2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 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 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 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

『柒』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新近政策变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3号,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进行修订: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应调整其余各条序号。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捌』 报纸在各地设立发行站遵循什么法律法规

报纸在各地设立发行站,应当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

法条链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2、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3、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玖』 卖书都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淘宝网上所有经营书籍音像制品的商家,需具备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卖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加入书籍/音像特种经营店铺要求如下:

1、本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满12分,限制参加本年度营销活动。

2、未因出售假冒商品被限制参加日常营销活动。

3、必须要有实体店铺并持有营业执照以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注意:申请加入资质时,必须要将证件原件进行扫描或复印并加盖公章(公章需要红色),再拍摄加盖公章的证件进行上传。(上传原件无法通过审核)

(9)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书店信息:填写书店真实信息,应注意以下事项 :

1、书店名称应该尽量和你的真实书店保持一致,也可另起名字,但都必须规范。

2、书店店主必须是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必须和名字对应。(网站审核后不能修改)

3、书店的地址、邮编必须是可以通讯汇款的真实地址,而不能仅仅只有城市,且如果联系人不是店主本人,必须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

4、书店必须具有有效的电子信箱。

5、书店必须有真实的银行帐号(网站审核后不能修改)。

6、书店必须公布真实电话。

7、新增加了身份证信息输入项,请务必使证件号码、店主姓名、银行开户名匹配,否则经网站查实号码和姓名有不匹配现象,网站将不予开通。

『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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