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共江西省纪委地址在哪儿麻烦大家了。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10号省委大院
Ⅱ 江西省纪检委鄱阳组长你查的进陈明喜吗查不进别来调查,举报多年了
严查他啊 中纪委,媒体记者,告他,搜狐啊
Ⅲ 江西省监察厅的组织机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合署办公,机关内设19个职能室:办公厅(省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调研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离退休干部室、机关党委,下属3个事业单位:培训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45家,其中,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36家,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工委) 4家,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5家。
Ⅳ 现任江西省纪委书记叫什么名字啊
强卫
现任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Ⅳ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地址在哪儿啊麻烦大家了。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省委大院西门
电话: (0791)6222183 、6242554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
邮编:330006
网上举报: www.jxjjjb.com.cn
举报电话: 0791-12388
Ⅵ 江西省纪检委余华峰什么职务
余华峰现任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市 委 常 委、纪 委 书 记、监 察 委 主 任,曾任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县 委常 委、统 战 部 长。
Ⅶ 江西省纪委2014年查处公务员收受红包违规违纪案件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11月9日电 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9日消息,11月1日和7日,江西省纪委各对1起违纪收受“红包”问题发出通报。通报强调,这些典型问题的查处,给那些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人再次敲响了警钟,也反映出治理“红包”这个沉疴顽疾不能一蹴而就,各地各部门必须将治理“红包”问题纳入常态化,以“钉钉子”的精神常抓不懈。
通报指出,全省“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铁面执纪,对违纪问题进行了坚决查处。
其中,近期各地查处的2起顶风违纪收受“红包”问题是:
金溪县农业局局长顶风违纪收受“红包”问题。经金溪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其金溪县农业局局长职务,其它违纪问题由金溪县纪委立案调查。抚州市纪委对此案在全市进行通报。
分宜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主任顶风违纪收受“红包”问题。经分宜县林业局研究,决定免去其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主任职务,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分宜县纪委监察局对此案在全县进行通报。
通报强调,当前,全省“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已进入重点督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构建防治“红包”问题长效机制,努力根除收送“红包”的不正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对于顶风违纪收送“红包”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惩处、绝不姑息,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建设我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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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江西省纪检委包括哪几部门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省政府负责。省监察厅仍属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合署办公,机关内设19个职能室:办公厅(省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调研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离退休干部室、机关党委,下属3个事业单位:培训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45家,其中,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36家,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工委)
4家,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5家。
Ⅸ 江西省纪检委钟华(女)现任什么职务
2013年4月赣州市发改委纪检组长钟华锋因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对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对该立案调查的案件超期未结、查处不力。经赣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给予钟华锋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10月,钟华锋同志任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Ⅹ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请问我这样直接举报是否有用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违法犯罪,公民可以向网络举报网站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