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省民政厅的历史沿革
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政府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② 山东省民政厅的副厅长有几个都叫什么名字
山东省民政厅的副厅长有6个
杨丽丽 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分管救灾处、最低生活保障处、社会福利处、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石贤芹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优抚处、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
周云平 副厅长、党组成员。
借调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
秦守政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事务处、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
李玉亮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区划地名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名研究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慈善总会办公室。
王建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联系省社会工作协会。
③ 山东省民政厅怎么样
山东省民政厅,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山东省民政厅更多信息和资讯。
④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处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⑤ 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什么说的详细点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挂信访处、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挂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优抚处(省双拥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核准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省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救灾处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和省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点击加载更多
⑥ 山东省民政厅网站
属于工伤,单位必须出钱给你治疗,残疾程度必须在治疗之后才能评,不是说骨折了就能评残疾,一般骨折都能痊愈的。祝早日康复。
⑦ 山东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省标准地名图书质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内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批全省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省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监督各地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山东省民政厅的办事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涉外收养登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三、程序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⑨ 山东省民政厅的重要工作
6月4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联合转发了浙江、福建两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经验(政法[2007]17号文),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问题。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队官兵的思想稳定,关系到国防巩固和军政军民团结,关系到军队建设和长远发展,关系到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2000年省推广青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经验以来,各地不断创新涉军维权的形式,扩展涉军维权的内容,提高了法律拥军的成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多发期,军地军民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调整和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城市房屋拆迁、军地土地置换、城乡环境治理中,涉军纠纷矛盾时有出现,个别地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军政军民团结。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军人军属维权工作,妥善处理军人军属维权问题,努力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认真做好涉军纠纷的预防排查工作。各级双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军人军属维权中的纠纷矛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排查,发现苗头,及早化解。排查的重点是双拥政策落实的问题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中的问题。排查的方法是依托优抚和人武部门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并通过建立优抚联络员制度、定期到军人军属家中进行走访、发放涉军维权联系卡、开通军人军属维权热线等,畅通地方职能部门与军人军属沟通交流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军人军属在维权方面的需求。对发现的问题,分类登记,查明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督导落实和调解处理工作。
三、依法积极稳妥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涉军纠纷矛盾的协调指导;各地行政司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问题;各地双拥办要加强军地联系与沟通,当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参谋和助手。涉军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单位,基层是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着力点。要深入基层,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问题扩大。能在基层解决的,就在基层解决,尽力减少越级上访。对重大涉军案件,要依法及时从快处结,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加强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要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居民区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宣传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宣传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军人、优待军属、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在全民普法教育中,要普及国防法律知识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开展“法律进军营”、“法律知识送军属”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支持地方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纠纷。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形成社会依法拥军,军人军属依法维权,军民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
五、建立和完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认真研究社会转型中军政军民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浙江、福建两省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好做法,总结涉军维权经验,探索法律拥军的新路子。继续推广青岛建立健全“一组一庭一站”法律拥军机制的经验。要发挥好军人军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对涉军维权的领导;要加强涉军案件法庭建设,畅通审理涉军案件的“绿色通道”,强化涉军维权的服务力度;要加强基层涉军法律咨询服务站建设,搭好涉军维权的法律服务平台,加大军地沟通和军地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军人军属维权工作的协调、督导、奖惩机制,对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解决涉军纠纷案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要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考核内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已评出的要按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模范城(县)荣誉。
⑩ 山东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处怎么联系
破产企业失业伤残军人能享受一次性补偿金吗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