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庆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保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② 重庆公积金最多贷多少万
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一、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二、其他额度规定:
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数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重庆公积金扩展阅读:
《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委托贷款试行办法》第九条,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经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登记认可的预售(购)合同;
3、自筹资金的存款证明;
4、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书;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利率;
3、核查抵押物或担保是否合符要求。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四、审批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书)。
五、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六、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人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③ 重庆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意公积金《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
④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目前还并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愿意接受公积金贷款,估计政策的执行还需要时间。
二、只要您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
三、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家庭名下(包括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首次购房。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一)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二)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三)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2、房屋性质为住宅(别墅除外);
3、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至今)半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共有人信用良好,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以上的逾期记录;
5、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可贷款40万元,夫妻最高可贷款60万元;
6、异地公积金不止需要异地缴存证明,另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拥有重庆户口或在重庆有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在重庆有公司(法人一类)。
⑤ 重庆公积金标准是多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单位无力按既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通过,需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到 7% 以下
⑥ 重庆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时间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或办事处)可以为大家提供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以下是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详细网点信息。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
服务时间:早上8:00-晚上22:00(电话)
电话:12329
2、铁路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
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电话:61642745
3、万州区分中心
地址:万州区太白路8号(国土房管局3楼)
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电话:58251578
4、黔江区分中心
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995号
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电话:79230737 79337356
5、涪陵区分中心
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
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电话:61039292
6、长寿区分中心
地址:长寿区桃园西路7号(国土房管局3楼)
服务时间:
夏季:上午8:30-12: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电话:40242399
⑦ 重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要多久才能办下来
一、如您在重庆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向经办网点提出贷款申请时,需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各1份);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各1份);
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复印件2份(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各1份);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1份(我行留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留存);
5、婚姻状况证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复印件2份;
6、产权共有人(含各自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7、我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客户经理收取的以上客户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先行对客户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字确认。
二、资格审查:
经办支行应按自营性贷款的要求对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资料、个人信用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然后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借款人相关信息并提交,由公积金中心进行网上审核。对网上审核未通过的借款人,如需复议的,应收取客户复议纸质资料并交公积金中心处理。借款人贷款资格审查或复议是否通过,以公积金中心网上审核确认为准。 三、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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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提取重庆市的个人公积金
重庆公积金提取有下列几种情形:
1、购房提取;
2、租房提取;
3、公积金还贷提取;
4、农民工提取;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重大疾病提取;
7、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材料如下:
一、重庆租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2、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3、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1、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以及身份证原件。
2、未参贷的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只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2、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农民工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重庆公积金扩展阅读:
重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1、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6、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8、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参考资料: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