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是利好吗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属于中性公告。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具体分析如下:
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有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量很大的时候。但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可转债发行投入的项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错的。总体评价:中性偏空。
看公司债券投入的项目,能不能带来可观的效益。如果投资的项目肯定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产生效益和债券利息的利率比较,高很多,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项目的效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企业拖死。
『贰』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叁』 门”4天市值蒸发百亿:为什么债券违约会导致股票大跌
因为债券有个收益率,也就是规定的票面利率,比如说买一百的债券,一年后会给102,这个收益率就是2%。如果利率上升,这个收益率相对于利率来说,就不划算了,所以人们会抛出债券,债券的价格因此会下降。
『肆』 股票债券违约会退市吗
股票不会违约一说,公司挣钱了就分,没挣就不分,没有规定一定就要分红,债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其信用级别会下调,不一定会退市吧!真的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组
『伍』 为什么债券违约了股票也会跟着跌
你好!
债券和股票都是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二者相互关联。债券违约了,股票也一定会跟着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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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千亿煤企曝9.15亿元债务违约,为啥会欠债那么多
目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源集团”)被曝无资金归还到期的6.8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2.3亿元信用证,已形成违约。消息一出,引起债券市场热议,重庆能源集团作为当地最大煤企,由重庆市国资委100%控股,此次违约使得市场担忧其会成为第二个“永煤”。3月3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重庆能源集团,集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债务处置问题已交由国资委和市政府协调处理,至于具体到了哪一地步,暂时还不清楚。
具体而言,受在建项目缓建的影响,公司长期项目贷款规模有所下降,债务结构主要以短期债务为主。
『柒』 华晨债务违约65亿,这发生了什么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目前,华晨汽车已构成债务违约金额合计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因企业资金紧张,续作授信审批未完成,造成无法偿还。 华晨集团此次债务违约对华晨集团本部生产经营产生造成影响,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极大影响偿债能力。 目前,华晨集团有着超过千亿的巨额债务。华晨集团2020年债券半年报显示,集团总负债1328.44亿元,扣除商誉和无形资产后,资产负债率为71.4%。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326.77亿元。
『捌』 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是利好吗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属于中性公告。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玖』 股票和债券都是一种金融商品吗为什么
不是的,它们属于有价证券。 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股票和债券都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用以证明出资人和股东身份的凭证,而债券是政府或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公开发行的并且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证券。它们既存在共同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作为投资手段,股票和债券的作用是相同的,它们一方面可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作为有价证券,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两者都可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和转让,其流通价格均要受到银行利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从投资性质来讲,股票和债券有所不同。认购股票是向股份公司的投资,构成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应地,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股东权与公司生产经营权的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股东有权从公司经营中获取收益,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而购买债券所投入的资金是发行人所需追加的资金,属于负债的范畴。投资者成为发行者的债权人,与发行人之间产生的是借贷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可向发行人行使债权,要求收取利息,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所以股票和债券各自包含的权利内容就不尽相同,股票是一种综合性的股东权,而债券则是债权,其内容包括到期收取利息和本金的权利,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分取财产的权利。
从收益多寡与风险程度来讲,股票和债券有所不同。持有股票的股东依法获取的收益是股息和红利。由于它是从公司利润中支出,故其数额事先难以确定,完全依赖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好的,则可获取大大高于公司债券的收益,而经营不善的,则可能低于公司债券的收益,甚至分文不收。与持有股票不同,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依法获取的收益是利息,其数额事先固定,并在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支付,其支付顺序要优先于股票的红利。且企业经营效益的优劣与债券持有人的经济收益呈钢性关系,只要发债企业在经营上实现盈亏平衡,债券持有人到期就能收回本息,企业的盈利水平再高,债券的持有者却不会因此得到额外的利益。
由于股票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永久性投资,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也不一定能获取固定的股息和红利,所以在经济收益上股东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而债券则是一种风险很小的保守性投资。原因是:①认购公司债券是有期限的借贷关系,公司债券持有人到期既可收取固定的利息,又可收回本金。②在收益分配上,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地位优先于公司股东,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时,要先偿还公司债权人的本息,然后才能在股东之间分配盈余或剩余财产。③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流通性有所区别。由于股票是永久性投资,股东不能退股,故只能通过在股票交易市场中买卖转让才能收回投资,加之股票投资的风险性很大,使得股票的流通性较强,相应地其交易价格也就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股东在转让股票时收回的金额与股票市场的波动直接相关。相比之下,公司债券作为有期限的债权凭证,可以定期收取本金,投资风险较小,其流通范围和流通频率均小于股票,交易价格的变动较为平缓。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信用,确保偿债能力,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所限制。比如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对以前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等违约行为的,法律则规定不准再发行新的公司债券等。
股票与投资基金的比较
股票与投资基金,其一是发行主体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本时发行的,非股份公司不能发行股票。投资基金是由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它不一定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且各国的法律都有规定,投资基金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家金融机构。
其二是股票与投资基金的期限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凭证,它的存续期是和公司相始终的,股东在中途是不能退股的。而投资基金公司是代理公众投资理财的,不管基金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的,投资基金都有限期的限定,到期时要根据基金的净资产状况,依投资者所持份额按比例偿还投资。
其三是股票与投资基金的风险及收益不同。股票是一种由股票购买者直接参与的投资方式,它的收益不但受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且还受股票交易者的综合素质的影响,其风险较高,收益也难以确定。而投资基金则由专家经营、集体决策,它的投资形式主要是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方式的组合,其收益就比较平均和稳定。由于基金的投资相对分散,其风险就较小,它的收益可能要低于某些优质股票,但其平均收益不比股票的平均收益差。
其四是投资者的权益有所不同。股票和基金虽然都以投资份额享受公司的经营利润,但基金投资者是以委托投资人的面目出现的,它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委托,但不能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人是可以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其五是流通性不同。基金中有两类,一类是封闭型基金,它有点类似于股票,大部分都在股市上流通,其价格也随股市行情在波动,它的操作与股票相差不大。另一类是开放型基金,这类基金随时可在基金公司的柜台买进卖出,其价格与基金的净资产基本等同。所以基金的流动性要强于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