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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期权法规

发布时间:2021-04-18 10:28:30

㈠ 个股期权如何开通,有没有模拟账户,怎么开户

您好,开通个股期权业务需符合下列条件,并且本人需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相关证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临柜办理。

根据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开通个股期权模拟账户,您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若您是中航证券的客户,申请开通该业务权限的具体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北京营业部,我部工作人员会详细指导您如何办理。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户,建议您与所属券商联系。

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致电我们的客服电话95335或咨询当地营业部。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

㈡ 股票期权如何开通 股票期权开通要具备什么条件

期权,是指一种合约,源于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欧洲市场,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

期权定义的要点如下:

1、期权是一种权利。 期权合约至少涉及买家和出售人两方。持有人享有权力但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期权的标的物。期权的标的物是指选择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它包括股票、政府债券、货币、股票指数、商品期货等。期权是这些标的物“衍生”的,因此称衍生金融工具。值得注意的是,期权出售人不一定拥有标的资产。期权是可以“卖空”的。期权购买人也不定真的想购买资产标的物。因此,期权到期时双方不一定进行标的物的实物交割,而只需按价差补足价款即可。

3、到期日。双方约定的期权到期的那一天称为“到期日”,如果该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则称为欧式期权;如果该期权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则称为美式期权。

4、期权的执行。依据期权合约购进或售出标的资产的行为称为“执行”。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期权持有人据以购进或售出标的资产的固定价格,称为“执行价格”。

如何开通期权:

期权办理条件:(柜台办理时间:交易日9:00-15:30)首次开通期权账户的条件:(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积极型或激进型,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中未达“积极型”或“激进型”等级的投资者,公司不为其开立期权帐户。(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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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股票期权法规扩展阅读:

期权的风险:

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使买卖双方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买方与卖方部位均面临着权利金不利变化的风险。这点与期货相同,即在权利金的范围内,如果买的低而卖的高,平仓就能获利。相反则亏损。与期货不同的是,期权多头的风险底线已经确定和支付,其风险控制在权利金范围内。

期权空头持仓的风险则存在与期货部位相同的不确定性。由于期权卖方收到的权利金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能够抵消期权卖方的部份损失。虽然期权买方的风险有限,但其亏损的比例却有可能是100%,有限的亏损加起来就变成了较大的亏损。

期权卖方可以收到权利金,一旦价格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或者波动率大幅升高,尽管期货的价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无限上涨,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讲,对于许多交易者来说,此时的损失已相当于“无限”了。因此,在进行期权投资之前,投资者一定要全面客观地认识期权交易的风险。

㈢ 股票期权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权是指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虚拟股票期权法规扩展阅读

1.期权内在价值。由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与期权标的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的,表示期权买方可以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收益部分。内在价值只能为正数或者为零。只有实值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都不具有内在价值。实值认购期权的内在价值等于当前标的股票价格减去期权行权价,实值认沽期权的内在价值等于期权行权价减去标的股票价格。

2.期权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延长,相关合约标的价格的变动有可能使期权增值时期权的买方愿意为买进这一期权所付出的金额,它是期权权利金中超出内在价值的部分。期权的有效期越长,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其获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其须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多,卖出期权所要求的权利金就越多,而买方也愿意支付更多权利金以拥有更多盈利机会。所以,一般来讲,期权剩余的有效时间越长,其时间价值就越大。

㈣ 公司设置股权激励制度是否可以只有红股(仅享有当年分红权)和期权

享有分红权的“红股”即虚拟股票,仅参与分红,二没有投票权。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折扣购股等等。.

㈤ 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您好,根据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通股票期权业务权限需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若您是中航证券的客户,申请开通该业务权限的具体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营业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户,建议您与所属券商联系。

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致电我们的客服电话95335或咨询当地营业部。

㈥ 个股期权参与的条件有哪些

若您是中信证券的客户,开立股票期权账户需要满足条件,满足条件后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中信证券营业部现场申请开通权限。
为了给您提供更细致的服务,欢迎您致电中信证券客服电话95548按*转人工咨询(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2:00)或咨询当地中信证券营业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客户,建议详细咨询所属券商。

㈦ 有没有任何关于虚拟股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关于虚拟股票的立法和政策,我国目前是没有的,不过如果与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这样就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了。
虚拟股票模式需要关注几个问题:
第一,股票二级市场的风险。如果在二级市场股票的波动幅度加大,公司将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可能发生兑付危机,给公司造成损失。最明显的是,一旦今后股价大涨,其激励基金可能无法支付到期应兑现的金额。长期执行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处理比较复杂。
第二,行权价如何确定。行权价定高了,则获利空间小,不会有经营者去买;定低了则会使人感到不公平。其中存在一个股票期权行权价激励和约束的强度问题。国际上,行权价主要分为现值有利法、等现值法和现值不利法,其参照系是该公司在股市上的现行股价。我国当前的股市存在不合理性,股价偏离其实际价值,且波动较大,所以照此确定行权价很难。国内企业如要确定行权价,最合适的是实行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否则激励的效果差。
第三,如何考核参与虚拟期权计划的人员。对经营者业绩进行科学的考核,是实现经营者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前提。如果考核指标无需任何努力即可达到,或者并不是在期权与期股的作用下实现的,那么,激励合约并未实现其目标。以净资产收益率还是以股价作为考核指标呢?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具体财务指标反映企业过去的表现,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用来预期上市公司未来现金流。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
虚拟股票模式避免了以变化不定的股票价格为标准去衡量公司业绩和激励员工,从而避免了由于投机或其它宏观变量等经理人员不可控因素引起公司股票非正常波动时对期权价值的影响;同时,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资金的延期支付,这种制度环境下这不失为一种避免违规操作的好方法。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 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㈧ 如何实施股票期权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股权激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含括学界及实践中使用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经营者持股、职工持股及虚拟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权制度是最受关注的问题。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业界正在积极探讨,在当前社会经济法律体制环境下,如何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特别是如何解决存在的法律障碍和相关配套制度条件。

股票期权实施法律障碍
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却面临着相应的法律制度障碍和市场条件的欠缺。总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碍主要有如下几点: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问题。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首先要解决行权时即实际购买股票时的股票来源问题。从规范的制度设计看,该股票(或股票额度)应来自公司,即期权权利人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从公司实际购得股票。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无法拥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国《公司法》采行实收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必须于公司设立登记时全部由股东认缴,也即对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须全部发行在外,公司不能库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拥有待发行的股票额度。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目的,这等于又堵死了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径。尽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采用让公司大股东出售或转赠股份包括国有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且在实践中,确有此类事情发生。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规范做法,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是由公司以自己名义并为公司整体发展利益而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东实施的。那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操作完全取决于大股东的单方意愿,不但每个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股东持股结构并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许多法律问题(如计价、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广。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权计划应包括行权后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许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权的激励成分真正实现。否则,若不允许流通,持股人只能实现纸上富贵。这显然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正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该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内幕交易的问题。内幕交易是为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及其他证券法规均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还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即使上述两个法律障碍得以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过程中,内幕交易又必将成为另一个法律问题。要想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内幕人员严守诚信原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期望作为股票期权计划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都能在卖出股票时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无疑过于天真。因而,在允许期权权利人通过择机卖出股票以实现最大激励利益和禁止内幕交易之间,就构成了一对十分现实的矛盾。
这些法律障碍问题不解决,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无法实施。但由于市场对股票期权计划的需求已变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权计划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因此在现实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实施股票期权是一个并不可行的方案选择。为此,必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利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况下,能否在我国现行的
法律框架内找到合法有效的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并建议借用信托机制,通过一定的创新设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据此,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行使和处分,即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管理,自然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他人办理。也就是说,股票期权计划,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安排实施。具体讲,可分如下几个步骤:(一)公司在拟订股票期权计划时,在计划中明确指定某一信托机构,并通过协议(该协议并非信托协议)约定,由该信托机构在股票期权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从证券二级市场上以自己名义购买并持有约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同时就实际购买价和事先确定的期权行权价之差价的承担和支付等问题加以约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员股票期权后,股票期权权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与公司指定的信托机构签署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载明其可行权的股票数额,将其期权的行使(权)委托给该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按事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自行决定行权,同时,指明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后,可按协议双方的约定,以自己名义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托机构将最终处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应费税后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关系终止。通过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下,有如下几点好处和意义:可以有效解决在《公司法》中有关实收资本
制和股票回购限制规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的公司股票来源问题。信托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义购买、持有并处分股票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规定。股票有了合法来源,就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以解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问题。信托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卖出股票,从而让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员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应实现的收益可以及时得到兑现,从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激励机制作用,达现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和处分股票时,可凭借其专业经验和技能,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遵循行业规则和自律规章,独立、诚信、谨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行权)、管理(持有)和处分(出售)股票,而不必听从作为信托委托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难免是基于内情的指令,且可在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中明确禁止属内幕交易性质的任何交易指令,从而避免或至少可以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成功地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但是,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还是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进行必要的规制,特别应规定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明确允许公司可通过信托方式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即确认此等信托的目的合法性;(二)规定可办理此等信托的机构类别(应仅限于信托公司),(三)明确此等信托是否需要登记;(四)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规定信托机构在此等信托业务中的融资问题;(五)其他重要事项。相对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较为容易实现的。因此,借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十分可行的。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陶修明

㈨ 投资者需通过哪些测试才能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你好,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概括而言为“五有一无”。即有足够的金融类资产、有规定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有相关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有一定的期权知识、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无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㈩ 什么是股票期权开户要求有哪些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1、股票期权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期货公司;(2)期货公司办理股指期权开户手续;(3)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通过;(4)验证资金和其他资料;(5)代码申请通过。
2、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7)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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