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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高管股票期权激励

发布时间:2021-08-02 18:36:17

⑴ 怎么看一个上市公司是不是采用了股权激励有高管持股是不是就是股权激励

看一个上市公司是不是采用了股权激励:可看公司公告。
高管持股也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⑵ 如何实施股票期权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股权激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含括学界及实践中使用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经营者持股、职工持股及虚拟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权制度是最受关注的问题。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业界正在积极探讨,在当前社会经济法律体制环境下,如何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特别是如何解决存在的法律障碍和相关配套制度条件。

股票期权实施法律障碍
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却面临着相应的法律制度障碍和市场条件的欠缺。总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碍主要有如下几点: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问题。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首先要解决行权时即实际购买股票时的股票来源问题。从规范的制度设计看,该股票(或股票额度)应来自公司,即期权权利人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从公司实际购得股票。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无法拥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国《公司法》采行实收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必须于公司设立登记时全部由股东认缴,也即对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须全部发行在外,公司不能库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拥有待发行的股票额度。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目的,这等于又堵死了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径。尽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采用让公司大股东出售或转赠股份包括国有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且在实践中,确有此类事情发生。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规范做法,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是由公司以自己名义并为公司整体发展利益而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东实施的。那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操作完全取决于大股东的单方意愿,不但每个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股东持股结构并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许多法律问题(如计价、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广。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权计划应包括行权后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许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权的激励成分真正实现。否则,若不允许流通,持股人只能实现纸上富贵。这显然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正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该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内幕交易的问题。内幕交易是为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及其他证券法规均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还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即使上述两个法律障碍得以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过程中,内幕交易又必将成为另一个法律问题。要想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内幕人员严守诚信原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期望作为股票期权计划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都能在卖出股票时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无疑过于天真。因而,在允许期权权利人通过择机卖出股票以实现最大激励利益和禁止内幕交易之间,就构成了一对十分现实的矛盾。
这些法律障碍问题不解决,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无法实施。但由于市场对股票期权计划的需求已变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权计划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因此在现实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实施股票期权是一个并不可行的方案选择。为此,必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利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况下,能否在我国现行的
法律框架内找到合法有效的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并建议借用信托机制,通过一定的创新设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据此,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行使和处分,即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管理,自然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他人办理。也就是说,股票期权计划,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安排实施。具体讲,可分如下几个步骤:(一)公司在拟订股票期权计划时,在计划中明确指定某一信托机构,并通过协议(该协议并非信托协议)约定,由该信托机构在股票期权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从证券二级市场上以自己名义购买并持有约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同时就实际购买价和事先确定的期权行权价之差价的承担和支付等问题加以约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员股票期权后,股票期权权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与公司指定的信托机构签署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载明其可行权的股票数额,将其期权的行使(权)委托给该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按事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自行决定行权,同时,指明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后,可按协议双方的约定,以自己名义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托机构将最终处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应费税后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关系终止。通过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下,有如下几点好处和意义:可以有效解决在《公司法》中有关实收资本
制和股票回购限制规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的公司股票来源问题。信托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义购买、持有并处分股票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规定。股票有了合法来源,就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以解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问题。信托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卖出股票,从而让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员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应实现的收益可以及时得到兑现,从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激励机制作用,达现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和处分股票时,可凭借其专业经验和技能,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遵循行业规则和自律规章,独立、诚信、谨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行权)、管理(持有)和处分(出售)股票,而不必听从作为信托委托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难免是基于内情的指令,且可在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中明确禁止属内幕交易性质的任何交易指令,从而避免或至少可以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成功地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但是,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还是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进行必要的规制,特别应规定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明确允许公司可通过信托方式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即确认此等信托的目的合法性;(二)规定可办理此等信托的机构类别(应仅限于信托公司),(三)明确此等信托是否需要登记;(四)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规定信托机构在此等信托业务中的融资问题;(五)其他重要事项。相对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较为容易实现的。因此,借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十分可行的。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陶修明

⑶ 如何对新来的高管进行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工具。新来的高管,企业要对其实行股权激励,往往面临以下难题。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多年股改经验和股权激励知识,结合实际案例,为各位深入分析企业应该如何对新来的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第一,新来的高管,公司还不能掌握他的基本情况,也无法考核他的能力和品德,因此,一开始就对他实行期股或期权激励,似乎有点不妥!因为一旦新来的高管能力不行,或者品德有问题,日后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伤害。

第二,如果不对新来的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又有可能带来另外一个问题:优秀人才流失,或者人才无法将其才能充分施展出来,怎么办?

在职分红股激励

新来的高管,首先实行分红股激励,然后在考核完该人才的相关绩效指标后,再考虑将其分红股转化为期股、期权或者业绩股份等。

比如分公司引进了一个新来的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所有业务。那么,我们以这家分公司的整体业绩为标的,建立相应考核指标,然后以考核指标分数作为参考依据,授予相应的分红股,年底参与分红。

假如分公司去年的业绩是450万,前年业绩是420万,今年的目标是500万。如果新来的张总完成目标,公司将拿出利润的10%分给张总。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我们制作下列表格:

公司一旦获得风险投资资金或者上市,变出现一个更高的溢价空间,这也为股权激励对象套现退出提供一个绝佳的机会,此时,公司溢价带来的收益是无法想象的,股权的财富效应也会在此得到彰显。

当然,上述激励分公司老总的方法,并不是一层不变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用。比如可以将在职分红股变成超额利润激励,或者将延迟支付变成分三次支付,分别是40%、30%、30%,或者在后期可以采用期股激励、业绩股份激励等,也可以设定股份的锁定期等,这里不再详述。详细可以咨询我们专家团,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咨询辅导!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股权激励没有固定的套路,只要是能为企业长远发展带来更高效益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灵活选用。

⑷ 如何做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做,那么我们有律服务的创业项目中,基本上所有的项目都在考虑,或者正在做或者已经做了股权激励。而你要做股权激励,必须有三个核心的问题要把握好。如果你不能把握好这三个核心的股权问题,那么我们认为你也做不好股权激励。

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股权激励?

无论是作为创业公司的CEO,或者股东,也就是说,股权激励的实施者。还是创业公司的高管,员工,以及普通员工作为股权激励的被实施者。你就应该清楚的了解到,当一个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它是有不同的形式的。无论哪种形式,我们对股权激励下一个定义就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把公司的工商股权,或者股份期权或者虚拟股权,以一定份额的方式分配给你。这种以一定份额给到你的无论是工商股权还是分红权,都是属于股权激励。不过这个份额公司一般会要求你在几年内可以拿到。

第二个问题:为何要进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留住人才、为了吸引人才、为了激励人。

第三个问题: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

如果你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你即使做了股权激励也不会取得任何效果,甚至适得其反。那么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归结来说,就是一句话,就是让被激励对象产生我们所期望的和认可的价值。

所以我们总结一下,如果我们作为一个创业公司,我们要进行股权激励,首先第一点要清楚地知道什么是股权激励,我们给员工的到底是什么东西?第二个我们要清楚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第三个就是要知道,我们怎么样做,才能够真正的实现我们股权激励的效果,实现股权激励的价值。才有可能产生我们今天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


⑸ 股票期权为什么被称为金手铐它是如何激励企业高管的

设计科学的股票期权才会有吸引力,否则有可能就是一堆废纸。

⑹ 股票期权激励了企业高管吗

给若干的初创公司做过期权计划,所有的创始人无一例外都有一个美好的初衷,让跟随的人看到希望,为一个美好的未来一起冲。期权的目的是激励和约束,但是如何让跟随的人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期权计划作为管理手段之一让其具有可执行性和高含金量,拙见如下:

1,国内公司成立后,可以做一个股权期权计划结合代持手段,行权条件满足劳动合同年限和绩效考核指标等。核心点,让员工心甘情愿购买,不是白送。其实国内阶段的期权只是针对认可公司发展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员工/高管才有效,一般员工只会当作一个分红计划。

2,当国内公司吸收到外来资本的投资的时候,这个时候公司的期权才会凸显价值,一方面代持期权池的股东可以保证表决权不会因新来的资本股东受到稀释的影响;二是新来投资人肯定会重视这些潜在的股东对股权的影响;三,期权计划的受益者肯定是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如果设置VIE 结构,本土公司的期权计划受益者当然也包含在离岸公司当中。

3,VIE中所有的期权计划的终极目标敲钟分钱,否则都是一纸空文。相比之下,在国内阶段获得期权成为股东等待收购或分红反而更实在点,当然前提是公司有价值,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期权,代表暴富的机会,代表美好的未来。对于员工来说,无论公司是否会在哪里敲钟,不管期权给多少,我认为,给了期权就签,有份机会总是好的。对于公司来说,期权计划要慎重,期权不是一颗烂白菜,它是防止稀释的利器也是激励员工的梅林。

⑺ 股票期权如何激励企业高层领导

股票期权制度曾经被认为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和股市繁荣的重要推动机制,并作为美国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而流行于世界各地。然而,近年来出现的公司造假丑闻以及由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所引发的许多问题使得人们对于其有效性产生了疑问,股票期权对于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和其有效的替代制度又成了人们研究的热点。
一、股票期权的定义及其特点
1. 股票期权的定义及其主要形式。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其员工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持有者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规定价格即行权价之间的价差,是一种基于经营结果的奖励形式。股东的目的是借此利用一种长期潜在收益激励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使其目标与股东目标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保证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从企业方面讲,省却了向员工支付高薪,而员工可通过行权获得丰厚收益,还可享受以期权支付薪水的减税好处。是一种用来激励公司高层领导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制度安排。
授予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形成了经理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若干具体操作方式,其中经理股票期权是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常也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其他,如: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计划等形式,虽具体操作各异,但实质上所要达到的激励目的是一致的。
2. 股票期权机制的特点。
充分认识经理股票期权的特点是很有必要的,其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理股票期权表现的是一种权利,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理人员的一种特权,而无义务的成分。在期权有效期内是否行权,经理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利。
第二,经理股票期权表达的是一种未来概念,即经理人所能得到的期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业绩的大小。未来企业的市场价值越高,经理人从中受益越多。
第三,经理股票期权在激励中包含着约束。经理人员如不努力工作,公司业绩就会下降并引起股价下跌,股票期权价值亦随之丧失。这就在无形中起到了约束经理人的作用。
二、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和理论基础
1. 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
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所以能够在西方大中型企业中广泛采用,就在于它的实施可以产生一种利益趋同效应,能够有效地把代理人(高层管理者)的利益与委托人(企业所有者)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包括报酬激励和所有权激励两个方面。
报酬激励的作用发挥在经理人购买股票之前,其机制作用在于:若公司经营得好,其股票市价就会上涨,经理人此时行权就可获益。因此,经理人要想获利,就必须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良好业绩推动公司股价上升。于是经理人利益与公司的发展被紧紧联系在一起。
所有权激励的作用发挥在经理人购买股票之后,其机制作用在于:经理人行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具有了双重身份,使代理人目标与股东目标统一,因而可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当然,为使该制度的激励作用得以发挥,在制定计划时须提出若干限定条件,如期权不得转让、行权后所持股票要有一定的保留期和保留率等。
2. 经理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
经理股票期权之所以具有激励作用,其激励原理的成立,首先,在于它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掌握科技知识和拥有管理才能的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发显得重要。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本产权”共同进行企业利润的创造。既然劳动力也可以创造利润,就符合“资本”的概念,可称之为“人力资本”,因而也就具有了产权的意义,并且这一产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承认人力产权是劳动者拥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前提条件。
其次,经理股票期权实质上是承认劳动者对剩余价值具有索取权。企业利润的创造依赖于货币、实物等传统资本的投入和劳动者实际劳动的投入。既然承认劳动力产权(人力产权),且该产权归其个人所有,也就应当承认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操作,是这一理论极好的实践见证。
三、股票期权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成功与不足
在西方国家的大公司中,不同职位的员工其薪酬组合的结构是不相同的。蓝领工人的长期激励部分相对较小,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所占的比重很大。目前,美国有50%以上的公司制企业使用长期激励计划。据了解,美国规模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长期激励计划占65%。近20年来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这种长期激励功不可没

⑻ 员工期权是如何起到激励作用的

期权激励(Stock Option
Incentive)

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在公司中进行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尝试,以期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

期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员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因此是激励的重点;另外,技术骨干也是激励的主要对象。

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显然,当公司股票价格高于授予期权所指定的价格时,高管行使期权购买股票,可以通过在指定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卖出,从而获利。由此,高管都会有动力提高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高公司股价,并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经理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股价表现紧密地联系起来。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

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应用最广泛的前瞻性的激励机制,只有当公司的市场价值上升的时候,享有股票期权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权使雇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值,从而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这也是一种风险与机会并存的激励机制,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方式最具激励作用,因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员工得到报偿的时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创建的时候,某员工得到股票期权1000股,当时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两年内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员工就得到1万美元的报偿。

⑼ 为什么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

公司选择股权激励主要受制度背景、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1. 制度背景:一国的制度背景会对公司高管激励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处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非管制行业中的公司比管制行业中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

2. 公司治理:公司高管激励行为除了受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外,还受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从公司性质和股权结构方面而言,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 股权结构越集中,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需求越弱。从公司治理层面而言,治理不完善的公司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但更多的是出于福利的动机; 由于股权激励的长期效应,高管年龄越年轻的公司越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具有较高现金薪酬的公司会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以减少高额的税收导致的对管理者激励不足的问题。

3. 公司特征:基于公司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不同的公司特征如成长性、规模、人才需求、高管年龄、流动性限制、业绩等因素会影响公司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制度。在公司特征层面,规模大、成长性高的公司会更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对人才需求高的信息技术行业则会有动机选择股权激励以吸引与保留人才。

⑽ 股权激励事项的办法详解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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