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时为什么以授予日公允价确认费用而不是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因为企业是以本企业自己的权益工具来支付的,一个企业发行权益工具,要用认购人付出的对价来确认入账的金额。只是因为在股份支付中,职工的劳务无法可靠计量,所以以授予日公允价值来确认,但不改变大的逻辑,用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来确定职工劳务的金额,再用职工劳务的价值来确定发行权益证券的入账金额。后续期间职工的劳务没有发生变化,自然权益工具的金额也不应该调整。除非重新协商签署新的协议,确定新的入股价格。如果是现金就很好理解,a以10元/股购买1股,10元借记银行存款,1元记股本,9元记资本公积。未来股价如何变化,这三个数是不会变的。企业个别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的数额,跟这个公司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没有关系,否则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每天频繁波动,难道还要每天调整自己的所有者权益表吗。而如果是用企业自己持有的别人的权益工具,那当然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来调整。集团股份支付当中,不以自身权益结算,拿子公司股票结算,子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就是影响费用的。
㈡ 什么是股票期权,如何界定股票期权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经理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股价表现紧密地联系起来。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
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应用最广泛的前瞻性的激励机制,只有当公司的市场价值上升的时候,享有股票期权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权使雇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值,从而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这也是一种风险与机会并存的激励机制,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方式最具激励作用,因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员工得到报偿的时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创建的时候,某员工得到股票期权1000股,当时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两年内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员工就得到1万美元的报偿。
二、如何界定股票期权
将股票期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构成应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其法律内容三个部分。
1、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包括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个方面。所谓出让主体是指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赋予企业经营者的授予人,而受让主体则是指企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理论上对股票期权的出让主体有不同的意见,一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有人认为是企业本身。武汉市在实践中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出让主体。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企业本身作为出让主体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具体来说,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该权力并应设置专门的、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作为具体的工作机构。
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和范围。由于股票期权是给予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远期报酬,其受益人理所当然是企业的经营者。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范围主要是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在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有其特殊之处,其董事实际由政府任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并且大部分的企业董事同时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而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要影响。因此,这就决定了应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纳入到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范围中。而监事由于其担负着监督董事和经营者的特殊责任,其与董事和经营者的利益应当趋异,因而监事理应被排除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是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属于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债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物权的延伸权利,首先,认股期权缺乏支配效力,没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其不应属于物权范畴。其次,由于持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其也具备权利主体特定、标的物特定等物权的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不完全属于债权范畴。
3、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
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是指法律主体(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就法律客体(认股期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授予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以及行权数量等四个要素。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特定契约条件,即受益人在满足何种条件或基于何种情形时可以行使其权利。行权条件一般约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权的契约中,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如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股价增幅、净资产的增长、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场份额的扩展等。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是指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时间安排,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期权被授予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锁定才能开始逐步行权,这个期间至少是在授权的一年以后。比如某企业的期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前两年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后3年为行权期。也有企业设计的锁定期独具匠心,如我国最早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和期股计划的埃通公司规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后一次性行权,行权价为股票面值(1元)。设定行权期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期权制度的原始动因,等待的过程就是激励的过程,以约束和促进经营行为的长期化,这一激励过程同时也是对持股人员的再筛选过程,不合格持有人将先后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指认股期权人购买企业股票的价格,也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由认股期权人购买的股票的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是整个股票期权制度的核心,行权价格在授予期权时已经确定,该价格实际上就是期权持有人奋斗的基础和赢利的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期权持有人的努力使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节节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励回报。
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权索取权的数量,这是股票期权制度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需考虑期权激励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也不能忽视,数量过多或过少均难以起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并可能对企业带来不利。企业的一般原则是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流通股本的20%或总股本的7——8%。
由于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是契约关系,那么就应当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据企业的特定情况和其各自的目标自行约定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以及行权数量,只要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其契约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
㈢ 股票期权激励首次授权日,被激励对象就要缴款购买该股票期权吗可以放弃不买吗
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质押或偿还债务。
根据我的理解,授权日是授予激励对象权利的日期。另外还应该有可行权日,这个才是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一般会具体规定行权期,你在这段时间以内都可以进行行权。
㈣ 什么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
股权激励与股票期权不完全一样,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工具。股权激励可以适用在上市公司,也可以适用在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仅仅指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也有期权,但是不能够叫股票期权,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够叫股票,只能够叫股份或股权。给非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中,是比较多的应用期权,我们叫股权期权或股份期权。
期权的主要操作方式是,公司先借款给自己的管理层或技术高层职工,他们利用公司的借款购买股权后,只享有分红权,有的可以享有决策权,但要看公司怎么与职工做出约定,管理层在享有股权后,股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买卖,股权所得的分红不能领取,分红首先归还公司的借款,在公司的分红全部归还完公司借款后,职工的股权转化为实股,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如果当年分红不足以支付职工应还借款时,职工个人需要拿出现金补足借款。有些期权还约定职工的股权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由公司进行回购,不同的公司要求不一样
㈤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什么意思
内部激励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发行的员工认购的,在未来某一确定时刻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员工可以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这是公司对于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当激励条件例如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某一水平满足时,员工可以行使权力——以固定价格购买股票,通常这个价格都低于公司股票的市价,这一价格就是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㈥ 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该怎么理解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
所谓股票期权指的是受权人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授权以后的约定时间购买股票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公司与经营者——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订立协议,约定当公司的经营业绩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指标时,即由公司授予期权,给予高层管理人员按规定的价格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即行权,而权利的行使与否由受益人——高层管理人员决定。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过程主要时间点包括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以及处置日。授予日是指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就获得股票期权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可行权日指企业与职工所约定的股票期权合约实现,即经营者达到了一定的行权条件(通常指达到特定的公司业绩)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间的时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行权日指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的日期。处置日指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者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活跃的市场价格是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最好依据,但由于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制于授权条件的期权,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与员工股票期权的期限和条件相同的可买卖期权。因此企业应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目前西方国家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期权价值,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S模型)。
三、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以下简称B-S模型)模型
1、布菜克-斯科尔斯模型的七个假设
(1)在期权寿命期内,买方期权标的股票不发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
(2)股票或期权的买卖没有交易成本;
(3)短期的无风险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权寿命期内保持不变;
(4)任何证券购买者能以短期的无风险利率借得任何数量的资金;
(5)允许卖空,卖空者将立即得到所卖空股票当天价格的资金;
(6)看涨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
(7)所有证券交易都是连续发生的,股票价格随机游走。
公式如下:
C(E)=S[N(d1)]-E/en[N(d2)]
d1=[ln(S/E)+(r+0.5σ2)t]/σ■
d2= d1-σ■
C(E):期权合约的当前价值;
S:当期期权标的资产的价格;
E:期权合约中标的资产的未来执行价格;
t:期权到期日前的时间;
N(d):正态分布下的累积概率;
e≈2.7183
σ:期权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
r:连续复利的无风险利率。
N(d)为累积的正态分布概率,也就是一个呈标准正态分布的变量小于d1、d2的概率,可以通过查正态分布函数表得到。
2、模型中重要参数的确定
(1)无风险利率的确定。从上述定价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颁布股票期权计划时,一般来讲有几个数值是明确的,如期权的到期时间、行权价格、公司股票的当前价格等,但是剩余的三个参数属于不确定的变量,需要用正确的方法来获取。但实际中有的公司选择的无风险收益率标准很不统一:有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代替不同行权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有的选择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来代替无风险收益率,有的以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有的选择一年期银行间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从实务操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一般应采用与股票期权同样期限长度的国债利率来代替模型计算中的无风险利率,从而获得比较合适的贴现率。
(2)预期股利率的测算。企业预期股利率的测算办法比较多,一般来讲需要考虑企业历史上各年度的红利发放情况,构建企业盈利状况和股利发放比例间的回归模型,然后根据企业未来投资项目发展前景来预测企业未来的收益状况,如果企业未来年度中收益水平有所上升,则应相应调高公式中的预期股利率的水平;反之,则予以相应调低。
(3)股价波动率的估算。所谓股价波动率是指公司的股票以连续复利形式计算的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一般来讲,股票价格波动率大约在每年0.2至0.4的区间之内。股价波动率可以用历史数据进行估算,但也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时间长短、波动率的平均回归趋势等。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只能合理预期未来波动率的一个区间,如相对其他金额,区间内没有金额是更佳的估计,应使用加权平均值作为估计数。 关于股价波动率,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强有效的市场,投机行为对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价值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基本面信息。而历史波动率的计算方法为:首先,从市场上获得标的股票在固定时间间隔(如每天、每周或每月等)上的价格;其次,对于每个时间段,求出该时间段末的股价与该时段初的股价之比的自然对数;然后,求出这些对数值的标准差,再乘以一年中包含的时段数量的平方根。然而,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不同时间间隔的标的股票价格的选取将极大地影响股价波动率的最终计算结果。所以,股价波动率的计算带有很强的主观选择性。
实务操作中,有的选取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所有交易日的历史波动率,有的选择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激励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益的波动率为参数计算,有的选择了自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稳健的年度以来的股价计算其历史波动率,理由是该段时间内股票的历史波动率更能真实反映股票风险程度,有的人选择某一历史区间的日收益率计算股票波动率并扣减期间的异常波动。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尽可能长的能真正反映公司股价波动率的期间,同时对期间的异常波动予以剔除。
四、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期权费用应以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经营者股票期权并不仅仅只是在其授权期内对经营者具有激励作用,所以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报酬成本应当在经营者提供服务期内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所交换的经营者服务是在等待期内平均获取的,这一点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交易的实质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本文主张采用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对我国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报酬成本进行摊销。
2、期权行权价需以授予日股价为基准
当前以股权激励草案公布前股价确定行权价格的规定为企业管理层操纵行权价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期权行权价格应采用授予日股价为基准。
3、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计算应该扣除期权费用
股权激励的经济效益只有表现为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增加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才有实施的必要,因此,在计算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时,必须考虑期权费用的影响。
4、以二叉树模型取代B-S模型用于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
相对于B-S模型而言,二叉树模型首先可以解决经营者股票期权中提前行权这一引起经营者股票期权价值和自由交易股票期权价值不同的重要因素。此外,二叉树模型也可以通过对模型计算“路径”的不同选择来调整经营者股票期权大部分与可自由交易期权不同的因素,特别是可以用于调整关于经营者离职、授权日条件等因素。
5、加强财务人员对该部分内容的专题学习
为使财务人员更好地学习和运用该部分新会计准则,有关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对财务人员自身来说,更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该部分准则制定的内涵,多熟悉一些国外相关案例的处理,同时加强业务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
㈦ 公允价值下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使买卖双方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买方与卖方部位的均面临着权利金不利变化的风险。这点与期货相同,即在权利金的范围内,如果买的低而卖的高,平仓就能获利。
与期货不同的是,其风险控制在权利金范围内。期权空头持仓的风险则存在与期货部位相同的不确定性。由于期权卖方收到的权利金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能够抵消期权卖方的部份损失。
㈧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