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以下要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或者同时兼得的不同股权激励形式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❷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❸ 居民取得期权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税个税师(1+x个税计算)证书是国家认可吗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随着市场转暖,近2个月以来,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据统计,从今年2月以来,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进行激励。
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职工的“规定月份数”平均后取率计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这是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计税方式呢?
根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 8〕164 号,以下简称164 号文 件)第二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施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 05〕35 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也就是说,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根据164 号文 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当年再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164 号文 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接上例,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则李先生该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19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来说,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❹ 股权激励如何收税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税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❺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❼ 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
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❽ 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期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