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发行环节有哪些
这就是经济法知识啦。
企业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 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 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 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 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 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 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 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 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 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 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 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 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 发行公告等信息, 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 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 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 票,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 挂牌上市, 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望采纳
B. 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目前,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扩大投资者所能接受的具体办法。
(3)发行数量。包括发行总量、新股发行数量、老股转让数量。网上、网下发行数量等。
(4)定价原则。根据《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214年3月修订)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主承销商会预先公布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和要求。
(6)回拨机制。采取网上和网下发行时,先设定不同发行方式的初始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适当调整网上与网下的发行数量。
(7)配售机制。配售机制是指股票在投资者之间以何种方式、何种原则进行分配。
(8)股份锁定安排。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锁定期;网下询价发行的股票,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可自主约定锁定期。
(9)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10)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C. 公司上市全过程,股票发行环节详细
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D. 简述股票发行业务流程的控制要点
(1)股票发行、收款、记录职务分离。
(2)股票交款单合计数额与银行收款通知金额合计应该核对一致。
(3)对股东名册持有数合计与财务报表列式发行股数合计核对一致。
(4)将股票发行、收款、记录的账证、账单、帐表相互核对无误。
E.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