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场外限售股股票质押违约如何执行
闪牛分析:如果场外质押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质押意义和作用,违约处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程序,跟股票没有关系了!那么如果是场内质押股票,需要报交易所备案、启动质押程序,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出现违约就可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㈡ 股票场外质押和场内质押的区别是怎样的 我不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
一、交易方式:
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
二、抵押品种
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
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
8.无其他特别风险。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
三、客户准入门槛
场内质押
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㈢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有哪些风险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是股份的权利质押,一般为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质押,虽然质押了,但是投票权你还有,你还是公司的股东哦,除非到期还不上。当然也可以全部质押,就是股份质押。 对于风险问题,如果因大股 东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银行会因按每股净资产值拍卖上市公司股权,遭至一部分 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也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内部震荡(如公司 控股权变动等)。
㈣ 场外质押股票违约处置是怎样的呢
如果场外质押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质押意义和作用,违约处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程序,跟股票没有关系了!那么如果是场内质押股票,需要报交易所备案、启动质押程序,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出现违约就可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㈤ 公司股权质押有何风险,谢谢大家的回答
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是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的。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面。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㈥ 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越发显现出其融资等方面的独特魅力。但由于股权价值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使得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对股权质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将有助于推进这一新兴担保方式的发展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股权质押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 第一章为股权质押概述。本章首先论述了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历史考察。其次,笔者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全部权能为标的。最后,笔者对股权质押的生效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相对落后,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着各种缺陷,隐含着巨大风险。本章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类别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股权质押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四类风险,包括:股权价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股份价值和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引起的质押股权价值风险。股权价值风险也是其内生风险。 第三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股权质押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除了主观上要认识到各种风险的存在外,客观上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本章根据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股权质押合法有效、谨慎选择标的物并对出质人进行资信评估、正确评估出股权质押的价值并确定质押率、建立股权质押的证券评级机制体系并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
㈦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现状调查
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
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
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㈧ 股权质押的价值如何评估
人家是问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非上市公司个人认为先看注册资本,然后看净资产,还要考虑短期借款吧,
㈨ 股票质押业务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你好,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四,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等。
第五,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此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还面临着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同时,投资者要需要特别注意特殊类型标的证券、交易期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