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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纪业务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05 06:19:43

㈠ 什么是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8号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基准计算标准(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元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余额 A B C D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1、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1.8% 2.4% 3% 6% 2、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 4 权证 5 18% 24% 30% 60% 股指期货 6 18% 24% 30% 60% 其他 7 18% 24% 30% 60%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8 股票 9 12% 16% 20% 40% 股票基金 10 12% 16% 20% 40% 混合基金 11 12% 16% 20% 40% 集合理财产品 12 12% 16% 20% 40% 信托产品 13 12% 16% 20% 40% 其他 14 12% 16% 20% 40%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5 政府债券 16 6% 8% 10% 20% 公司债券 17 6% 8% 10% 20% 债券基金 18 6% 8% 10% 20% 其他 19 6% 8% 10% 20% (4)已对冲风险的自营证券投资 20 3% 4% 5% 10% 3、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1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2 18% 24%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3 9% 12%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2 24 4.8% 6.4%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3 25 2.4% 3.2% 4% 8%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6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27 3% 4% 5% 10%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28 3% 4% 5% 10% 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29 4.8% 6.4% 8% 16% 5、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30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31 6% 8% 10% 20% 融券业务规模 32 6% 8% 10% 20% 6、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33 其中:分公司家数 34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35 0.05 0.05 0.05 0.05 7、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36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注4 37 10% 10% 10% 10% 8、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38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9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2、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3、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4、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总经理: 办公电话: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㈡ 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业务谁的风险大

1.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2.证销业务概述股票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助其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帮助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券商充当承销商角色,对券商来说,证券承销业务是券商的重要业务并构成券商传统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而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股票承销的成功与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赖于股票承销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从业者不仅具备较好的财务、法律知识、还应该具备快速学习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沟通能力。
2.项目周期长,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业改制辅导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上报审批,直至决定股票发行承销,时间跨度很大。
3.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一旦证券公司争取到承销项目,就能为证券公司带来一次性的巨额收益,但由于市场变化,其风险也很大。
4.业务的创新性。特别表现在承销手段以及发行方式上的创新,更能给证券公司争取较多的承销业务。承销方式主要有两种:包销和代销。

㈢ 证券经纪人挂牌在证券公司有什么风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满意答案惘事已逝3级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然后将证书挂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用你的证书挂一些没有资格证的经纪人拉来的客户,给你一定的费用,但你根本不参与客户任何操作。几乎是不干工作白拿钱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现在正处于行业规范期内,原来有客户资源的经纪人或居间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所以需要找一个有证书的,将其拉到的客户挂到名下。当然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违规的行为,因为你虽然是客户名义上的经纪人,但是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尽到经纪人的职责。所以风险是存在的。但哪有一点风险也不承担就拿钱的好事呢?而且一般来讲,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应由证券公司来承担,实际上经纪人只是一个中间人,简单的说,经纪人就是把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基本上不承担客户和证券公司因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参加违规操作等等)。

㈣ 防范证券经纪业务合规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 )。

【答案】A、B、C
【答案解析】防范证券经纪业务合规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3)加强对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和风险点的控制;(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对经纪业务主要部门和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D选项属于防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风险的主要措施。

㈤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客户利

所谓经纪就是中介,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提供股票交易服务、基金、理财产品并从中赚取交易佣金,也就是手续费,因此,证券公司就有销售冲动,而忽略了客户可能存在的资质风险,比如诱导没有相关知识的老人炒股,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与监管上都是不允许的,不知这样解答你能清楚否

㈥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有哪种

券商的角度,经纪业务主要是招揽客户,留住客户,服务客服。这些都需要成本,如果佣金收入不高,就存在亏损的风险。

㈦ 证券经纪业务中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怎么区别

合规风险:
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从内涵上看,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银行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广泛持续收集合规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比较,分类,组合等,有效识别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信息应实施动态管理。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管理运作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管理不善、判断失误等影响管理的水平。
管理风险具体体现在构成管理体系的每个细节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管理者的素质、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管理过程。
1、管理者的素质
因素管理者包括单个的个人和群体的管理层。管理者个人素质因素包括品德、知识水平和能力三方面。管理层的素质因素主要是指管理者年龄、知识、能力的结构搭配及互补;在中小企业发展和上升时期 管理层应偏重于中青年 创造锐意进取的气氛,对企业技术创新持积极的态度。
2、组织结构因素
组织结构是指组织内部各级职务职位的权责范围、联系方式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整体框架,是组织得以持续运转、完成经营管理任务的体制基础。组织结构制度制约着组织内部人员、资金、物资、信息的流,影响着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组织结构决定着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 对技术创新成败有着决定意义。曹洲涛等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组织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1)信息流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2)灵活性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3)开放程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4)经验积累程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5)组织效率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3、企业文化因素
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较长时间形成的共同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组织持有的传统和风尚,制约着全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企业文化不同于组织结构的刚性影响,是以其文化对管理活动产生柔性影响。管理的中心是对人的管理,而人是由文化塑造的受到一定文化价值观指向的主体;因此企业文化能够通过寻找观念共同点和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强化组织成员之间合作、信任和团结,使之产生亲近感、信任感和归属感,实现文化认同和融合,使组织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形成共同行动和齐心协力。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中,这种凝聚力可以使企业集中有限资源,群策群力进行创新活动,而如果企业没有发展与其相适应的朝气蓬勃的企业文化,因循守旧,小富即安,则成为技术创新巨大障碍。因此,中小企业在创立之日起应着力于塑造积极向上、鼓励创新的氛围。
4、管理过程因素
管理过程直接影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成败,一般有相互关联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个因素。

㈧ 证券交易中都有哪些风险

证券交易的法律风险是指在自营或经纪业务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如《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界定和《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造成损失。

证券交易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的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经营损失。这种风险是由证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所谓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就是指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

证券交易的经营风险是指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证券交易的管理风险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等。

㈨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略)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向客户进行讲解
(五)营业部应按规定的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六)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投资额和教育和咨询服务
(八)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53部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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