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为什么会质押股权
股东是指对公司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取得公司股权的人,而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包括享有公司的收益、转让持有的股权、股权质押等。在实践中并不是只有股东才持有股权,公司也是股权持有的主体之一,所以除了股东可能质押股权外,公司法人也可以质押股权。
㈡ 为什么大股东会质押股票了,哈哈
一般可以视同企业的资金流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的融资手段,但是也存在股东个人具有其他投资意愿或者使用目的,从而质押融资的可能性。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对股价实际影响要看股东持股比例。
㈢ 第一,第二大股东股票为什么要质押
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 大股东质押主要是为了融更多的钱
比如, 大股东有二个亿的股票, 质押给银行, 银行打六折可以贷给他一个1.2亿, 到期大股东还掉1.2亿又可以把股票赎回来. 这样做, 一方面可以获得资金, 又不会失去股东的地位
㈣ 公司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份
获得资金进行别的投资或
投入别的项目
就是理解为拿股票抵押借钱用
㈤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权
股权质抻就是把“我”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㈥ 公司超预期盈利为什么大股东还要质押股票
盈利不算数,关键是没有现金,很多公司现金流都是负的
㈦ 大股东为什么总是去质押股票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质押股票是常有的、正常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大股东运营资金紧张,另方面大股东想盘活趴在账户上的禁售股,所以做质押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因为大股东想扩大规模,想扩展业务,想收购资产都需要资金支撑,禁售股质押贷款是最简单最轻松的途径。
㈧ 为什么股东进行补充质押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㈨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为了什么
因为公司需要现金所有股东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㈩ 为什么大股东要补充质押股票
因为以前质押的股票跌到了强制平仓线。
如果不补充质押物,原先质押的股票就会遭到强制卖出,获得的现金用于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