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管理人可否代表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补缴出资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 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管理人以控股股东名义合法吗
《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控股股东与破产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做管理人。
3. 一个人既是公司法人又是最大股东又是执行东西,破产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破产了只要出资已经全部到位不抽逃,,股东没什么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高管要在破产期间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有关工作。破产后其五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股票十大流动股东里个人多好,还是机构多好
1.十 大流通股东名单。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刊登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 其它),如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这将为投资者带来全新的分析视角,增加市场透明度,有利 于投资者了解真正影响股价走势的大流通股股东的市场动向。
2.市场已经从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获得了很多,比如有几家基金入驻,有哪家券商重仓,是否有QFII感兴趣等等,但似乎还没 有注意到通过十大流通股东我们还可以找到主力的株丝蚂迹。如果十大股东中全部都是筹码不太多的个人帐户,一般情况下这 种股票被认为是散股,也就是无主力的个股。但如果满足某种条件,那么这些散股中仍然很有可能是有主力隐藏其中的。
3.假如我们孤立的分析当期十大股东,如果都是持股不足30万股的个人帐户,确实无法判定其中是否有主力。但如果我们进行动 态地分析就不一样了。现在上市公司必须每一个季度都要公布十大流通股东,这样一来我们的手头上就有壹份每三个月变化一 次的十大流通股东名单。
4. 将连续几个季度的十大流通股东名单进行对照,如果有三个或以上的帐户持股数量频繁变动,哪怕每次变动的数量小到1 股,我们就可以基本断定,这家股票有主力。其理论依据在于只要是主力就不可能在一个季度的交易中一点也不动。一旦大盘 拉出阳线,即使是半死的主力也很难抵挡拉升的强烈冲动欲望。在这种小规模拉升过程中一般都会选择筹码较多的帐号,这样 更便于操作,所以这些排在前十位的帐号就被动过,持股数量就会改变。
这种方法唯一的反对意见就是认为这些变动的帐号依然是散户。一个散户如果在一个帐号中持有二十几万股筹码并且数量上有 变化的话就表明在三个月内进行过买卖,根据经验这种概率非常小,即使出现也不会超过一个帐户,而我们分析的条件是三个 或以上的帐户。 通过十大股东的名单我们可以找出一些隐藏着的主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主力都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找到的,所以这是一个在 数学上来说属于充分但不是必要的条件。
5. 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大股东个人替公司还债,管理人可以撤销吗
这对债权人有利,管理人不会撤销。
6. 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有何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7. 某只股票的前十大股东是由自然人和公司机构组成的,这里的股东单位代码或者身份证号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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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破产法人代表和股东各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的法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