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股票质押折扣率是多少的吗
1、质押率
所谓质押率,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
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400万=1000万*40%。
2、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而大股票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贰』 法律对股权质押是怎样规定的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页。)。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页。)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注: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注:如股票转让。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注:前已述及,我国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股份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票质押。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条第10项。);(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
『叁』 目前大股东的股票质押率在多少
股权质押对大股东控股没有影响,只有在质押的股票到期
而大股东不能如期还款或者股票跌破质押平仓线时对大股东控权才有影响。
『肆』 大股东质押股份处于平仓线区间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要理解两个关键词语 一个是大股东质押股 一个是平仓线
(1)大股东质押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实际上就是股东需要贷款,可以通过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贷款。这样我们的可以称为股东质押
(2)平仓线全称叫“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一般证券的平仓线的130%为一个警戒线。
大股东质押的时候,银行会一比一的价格给你抵押的,比如股价目前10元,大股东质押是10元价格质押100W股,一共贷出1000W元,银行会通过平仓线130%按照当前公司的担保比例换算。假设平仓价位3元。那么就是说当股票的价值为3元的时候,起码会直接平仓股票的价值为1000W回收自己家的价值。那么这个公司很危险了,马上要求加仓或者继续去其他值钱的东西作为质押。如果不质押,那么公司会很大可能破产,股票的价值会变得更加一文不值
所以如果股东质押股是在平仓线区间,证明这个公司很危险,随时破产,我们可以通过股价来体现出来,虽然流通的股票不是全部股票,但是很可以说明公司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处境。就好像现在的乐视,虽然一直在停牌中,哪怕融创现在帮忙那又怎么样,之前停牌30元左右的,现在还在停牌都腰斩一半,但是各大媒体都纷纷预测可以到3元左右。所以这些数据对股价是非常敏感的数据。
『伍』 大股东质押的预警线和平仓线是多少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得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而大股票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陆』 什么是股份质押和股份质押比例
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股份质押比例是抵押出去的股份的数量占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多少。
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比例=(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6)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规定扩展阅读:
一、股份质押的作用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二、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份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股票质押新规今起实施 质押率“红线”划定为60%
『柒』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超过百分之50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超过50%代表着大股东的财务状况不好,需要靠股权抵押融资,虽然对上市公司来说不是利差,但是也往往意味着股票如果上涨的话,大股东会套现。
『捌』 如何看大股东是否有股权质押
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8)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规定扩展阅读
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