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 企业炒股要缴纳所得税吗 谢谢
公司炒股的盈利是要纳所得税的.
对于公司炒股的盈利是可以与炒股的亏损来抵顶的.
公司炒股的亏损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可以留抵以后年度的炒股股盈利.
明白了么.
不明白发消息给我.
⑵ 股票股利的所得税问题
股票股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⑶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要交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5/31/c_112087030.htm
⑷ 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⑸ 关于分发股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A企业来讲,因为是对外分红,没有收益,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A企业来讲,这1000万的分红,是税后分红,这1000万元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了,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了。对于B企业来讲,如果B企业是A企业的唯一股东,也就是说如果A企业是B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那么B企业收到的分红应该是1000万元,而不应该是750万元,一般情况下B企业收到2010年的分红应该在2011年,所以B企业应该在2011年作投资收益,B企业如果仅仅收到750万元,那么这750万元可以不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体现,也就是说B企业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不考虑这750万元的
⑹ 企业获取的股票红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⑺ 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股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⑻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⑼ 投资股票收益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通过审议,知情人透露。《条例》中对纳入免税收入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上所称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24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⑽ 如何把握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
前段时间在学院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做答疑交流时,有人提出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最近,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拟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股权计划管理办法》已上交国务院,有望于年底前推出。这也是自2009年财政部暂停金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重启对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多家上市公司都公布了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比如大北农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民生银行也计划推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股权激励计划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激励的对象不仅包括本公司的员工,还涵盖了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即涉及到集团间股权激励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适时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既有理论价值,也更具实际意义了。
一、 如何认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该文件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则,即在被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年度,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换句话说,就是被激励对象在哪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就在哪个年度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实务中总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三种股权激励方案中,只有股票增值权激励,上市公司是直接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的。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流的流出,这应该是股东的利益让渡,怎么能让上市公司确认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但这个问题正是我们要下发18号公告的原因。股票增值税,上市公司会实际向员工支付现金,员工取得现金的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支付现金的年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和正常发工资税前扣除一样,没有任何政策疑问。因此,大家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股权激励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税,但是,我们18号公告只是规范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形式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什么没有涵盖股票增值税权呢?就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很明确,无需单独下文规范。
那为什么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上市公司自身没有任何现金流流出,我们却允许上市公司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呢?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18号公告解读的第三条是这么说的:
“二、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严格意义上来讲,“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这段表述不是非常的准确,减少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就是从会计分录来看,我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实际行权日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因此,其背后的原理不是资本公积减少问题。大家可以想象,我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时为了是员工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致,即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很多的价值就会得到更多的回报。因此,如果我不实行股权激励,为了留住员工和吸引高级人才,我就必须要支付更高的现金性工资。但是,我实施了股权激励,现金性工资支出肯定少了。同时,员工由于有股权激励的报酬,肯定会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工作,努力的工作带来公司利润的增加。因此,我允许股权激励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扣除是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是符合我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的。因为这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再回到上面的会计分录,实际上资本公积-其他按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过渡科目,把这个过渡科目剔除,整个分录就是:
借:管理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因此,员工股权激励实质就是员工用劳务对公司出资的一种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用劳务出资。但股权激励可以看作劳务出资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个在《公司法》第143条做了规定,即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既然股东可以用固定资产对公司出资,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公司接受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出折旧在税前扣除。那公司接受员工劳务出资,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确认为成本费用扣除也是同样的道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再纠结与公司在股权激励中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这个角度就不能确认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就没有太大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