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你好,请问其中一个股东把全部的股份都转让给新股东,共有两份股东会决议,
你所说这两份股东会决议应该合在一起来做,内容一是同意A的股权转让给B,二是就此变更相应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当然另外还需要章程修正案、转让合同等文件要做),签名分列原股东签名和新增股东签名即可。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之后,老股东自然就不再享有公司权利,而新的股权结构就形成了。
㈡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公司能否自行组织拍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会一致决定,经股权收购程序完成股权转让。拍卖针一般针对公司的资产,一般需要评估。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超文律师
㈢ 股权让渡初期为什么最大股份是15
一、 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二、 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三、 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四、 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迅速腾达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众多原创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间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 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㈣ 第一大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的股票会涨吗
看情形而定,看影响力,还有就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姿态转让的,否则无法判断利空还是利多
㈤ 整体转让股权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吗
必须的呀,你公司股权有一部分在其他股东手里,你要整体转让公司,当然要经过其他公司同意,如果你只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那就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只需要发份告知函或者开个股东会议就行。
㈥ 我想把股权转让给别的股东,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㈦ 你好,请问公司的一个股东把全部的股权都转让给新的股东,有两份股东会决议。
如果做成一份协议,新旧股东都签字。
如果做成两份协议,涉及原股东退出的由原股东签字,涉及新股东进入后新结构的,由新股东签字。
㈧ 什么是股东让渡股份让渡后股价是否会稀释
让渡,具有出让、让与、交付的涵义,常用于权利让渡、权力让渡、价值让渡、利益让渡等。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股价不稀释,但是原持股的股东账面资产会大减,因为你的一部分股票按照让渡比例给了债权人或者借壳上市的公司。如果涉及重组,那么复牌后股价往往是连涨,很优质的重组公司,那股价涨停板很多。
公司股东让渡的股份,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以股份抵偿债务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公司普通债权的偿债率经测算预计为17.05%,公司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普通债权进行偿付之后,对剩余的普通债权将依法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㈨ 什么是股东让渡股份让渡后股价是否会稀释
让渡,具有出让、让与、交付的涵义,常用于权利让渡、权力让渡、价值让渡、利益让渡等。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股价不稀释,但是原持股的股东账面资产会大减,因为你的一部分股票按照让渡比例给了债权人或者借壳上市的公司! 如果涉及重组,那么复牌后股价往往是连涨,很优质的重组公司,那股价涨停板很多!
已经暂停上市的S*ST鑫安(000719)今日公告,为使公司恢复生机和持续发展,减少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损失,需对公司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由公司全体股东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给债权人。本次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8年11月28日股票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焦作鑫安全体股东。
根据出资人在焦作鑫安经营中应承担责任的不同,出资人权益调整具体方案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0%,计26,254,208股;河南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7%,计24,270,879股;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3,236,641股;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5%,计7,375,679股。非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53,761,728股,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7,375,679股,总计让渡61,137,407股。
公司股东让渡的股份,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以股份抵偿债务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公司普通债权的偿债率经测算预计为17.05%,公司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普通债权进行偿付之后,对剩余的普通债权将依法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公司称,本次重整关系到公司的存续与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全体股东、职工的利益,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建议全体股东支持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王锦)
二、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关于股份变现和以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经丹东中院裁定批准的丹东化纤重整计划,关于股份变现和以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部分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丹化集团让渡的股份共计108,386,578股,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相关债权。
2、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方案部分规定,全部转增和让渡的股份按照本重整计划第九部分第4项的规定进行变现,变现资金将用于清偿担保债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以及普通债权。
3、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部分规定,丹东化纤根据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和让渡的股份进行变现,变现价格按照丹东化纤停牌日收盘价格3.64元/股计算。转增和让渡股份的流通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关于将全部转增和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有关债权事宜的法律分析
(一)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已有先例可循
根据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来看,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155)、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80)、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28)、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19)等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都包含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
根据丹东化纤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用于清偿相关债权,实际上相当于出资人让渡了按比例本应属于自己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同样属于出资人权益的让渡。因此,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和丹化集团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已有先例可循。
(二)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不违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从目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的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
(三)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已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
在2009年11月27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会议都高票表决通过丹东化纤重整计划,并于同日经管理人申请后由丹东中院裁定批准。
因此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的合法性已经丹东中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予以认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以转增和让渡股份变现资金用于清偿相关债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不违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性已经丹东中院裁定予以认可。
2010年12月21日,*ST化工收到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竞价出售股东让渡股份的通知,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管理人于2010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辽宁日报》刊登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竞价出售股东让渡股份的公告》,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股东让渡股份。
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管理人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以每股不低于人民币3.9元的价格出售204,000,000股让渡股份。本次让渡股份出售所得价款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清偿上市公司债务。公司将对本次竞价出售让渡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