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财产保全中股权冻结对应的股份权益范围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出资的行为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实现自己利益和公司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提案权、表决权等。
法院对股权的冻结具体是限制被冻结股权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者红利)以及处分股权,防止股权收益的流失。但是冻结本身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股东行使召集权、表决权、投票权、参加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受影响。被冻结股权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行使除收取股息或红利、处分股权之外的权利。
Ⅱ 诉讼保全冻结了在新三板的股票,这个被冻结的股票能进行交易吗
你好,被司法冻结的股票,是不可以做任何法院认定之外的处置的。不能交易、不能过户。
Ⅲ 股东股票法院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Ⅳ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查封法人代表个人及股东的账户资金吗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查封法人代表个人及股东的账户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股东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Ⅳ 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各个交易所的具体实施方法也不一样,详情请向相关单位咨询。
2.
资金小于100元
、没有股票
、2年内没交易
就会被冻结账户,处于休眠状态
本人亲自就到身份证和股东卡去您开户的证券公司解冻。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违反了相关证券管理条例也会被查封和冻结账号和资金。
Ⅵ 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债务人的所有银行账号和股票账户吗
你好,这属于过度保全。冻结范围一般以诉讼标的金额为限。比如说对方给你造成10万元损失,冻结标的物估值能够覆盖损失即可。
Ⅶ 公司有四个股东,其中一个小股东有债务纠纷影响公司吗
一点影响有的,就是该小股东的股权可能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执行该股权时要公司协助处理。其他没有什么影响。
Ⅷ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查封股票帐户吗
可以申请查封股票账户。
Ⅸ 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