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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股票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8-13 15:35:30

Ⅰ 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哪些税

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

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

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而所会影响涉及的税有:

1、企业所得税

2、流传税

3、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5、契税

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务众多,建议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节省税务成本。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19年的行业经验,经历了众多企业资产重组合并的案例,拥有独家版权“企业财富安全管理技术与流程集成系统”,可帮助企业预控风险,最大程度节税/省税/少交税。

Ⅱ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企业吸收合并股票营业税扩展阅读: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Ⅲ 公司吸收合并一家子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无需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吸收合并下属子公司,取得其全部债权债务并安置其劳动力,属于企业整体的吸收合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资产重组,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因此,贵公司被合并的子公司的办公楼及厂房等不动产产权的变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Ⅳ 公司收到持有的股票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

Ⅳ 企业合并涉及到那些税收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1、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印花税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企业吸收合并股票营业税扩展阅读:

企业合并亦称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

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 (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Ⅵ 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
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主要内容: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主要内容: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Ⅶ 非同一控制和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一、企业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 案例说明
A公司2007年12月31日以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库存商品
( 属应税消费品,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
10%, 计税价格200万元) 和2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60%
的股权, 从而成为B公司的母公司。该项股权购买事项发生之
前, B公司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 ( 其中股本300万
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
元) , A公司“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账户的贷方余额为260万
元。假定股权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5万元
( 增值部分系存货评估的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后的余额) ,
不考虑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要求: 分别合并前A、B公司同属于一个主管单位和分属
不同的主管单位, 为A公司编制控股权取得日合并业务的会
计分录及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有关抵销与调整分录。
下面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1. 合并前A、B公司同属于一个主管单位, 且A公司购入
了B公司60%的股权。
根据前述的判断标准可知, A并B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控股合并。为此, A公司在编制股权取得日( 2007年12月31日)
合并业务的会计分录时, 必须首先计算确定: ①A公司对B公
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0%×600=360( 万元) 。②A
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与取得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份
额的差额=[ ( 100+200×17%+200×10%) +200] - 60%×600=- 6
( 万元) , 则应增加A公司的资本公积。
然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B公司360
万元; 贷: 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
税额) 34万元、——
—应交消费税20万元, 银行存款200万元, 资
本公积——
—股本溢价6万元。
A公司在控股权取得日( 2007年12月31日) 合并财务报表
工作底稿中的有关抵销与调整分录: ①抵销分录: 借: 股本
300万元, 资本公积150万元, 盈余公积50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 贷: 长期股权投资360万元( 抵销A公司的账面价值) , 少
数股东权益 240万元( 40%×600)( 确认的账面价值) 。②调整
分录: 借: 资本公积90万元( A公司的“股本溢价”明细账户余
额够结转) ; 贷: 盈余公积30万元( 60%×50) , 未分配利润60万
元( 60%×100)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2. 合并前A、B公司分属不同的主管单位, 且A公司购入
了B公司60%的股权。
根据前述的判断标准可知, A并B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控股合并。为此, A公司在编制股权取得日( 2007年12月31日) 合并业务的会计分录时, 必须首先计算确定: ①A公司对B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00+200×17%+200×
10%+200=454( 万元) 。②A公司放弃资产( 存货) 的公允价值
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200- 100=100( 万元) , 计入当期销售损
益。
然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B公司454
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34万元、——
—应交消费税20万元, 银行存款200万
元。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 贷: 库存商品100万元。
A公司在控股权取得日( 2007年12月31日) 需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 但不需编制调整分录。为此,
先计算:
A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与取得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差额=454- 60%×605=91( 万元) , 应确认为合并
商誉。然后编制抵销分录: 借: 股本300万元, 资本公积150万元,
盈余公积50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存货5万元, 商誉91万
元; 贷: 长期股权投资454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242万元( 40%×
605) 。 二、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案例说明【案例1】:M公司拟对N公司进行吸收合并,N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M公司相同。经双方协商,M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吸收合并N公司:方式1:2009年5月1日,M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2元),对N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天取得N公司的净资产,假定股票发行前后市价不变;方式2:2009年5月1日,M公司以公允价值625万元、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现金375万对N公司进行吸收合并。2009年5月1日,M公司和N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状况如表2所示。(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分析假定M公司.N公司为同一集团S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则:1.由于方式1是股票收购合并,符合免税合并条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免税合并。2005年5月1日,M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60库存商品 480固定资产 600贷:短期借款 520股本 500资本公积 120 2由于方式2是以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吸收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2005年5月1日,M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60库存商品 480固定资产 600资本公积 255贷:短期借款 520银行存款 375固定资产清理 500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分析假定M公司、N公司分别为A公司与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则:1采用方式1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免税合并。2005年5月1日,M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货币资金 60库存商品 450固定资产 700商誉 310贷:短期借款 520股本 500资本公积 500虽然会计处理上M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接受N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价,但税务处理上,M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N公司资产的计税成本只能按N公司原计税成本确定,其中合并后会计上每年多提的折旧需做纳税调增处理。2采用方式2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2005年5月1日,M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60库存商品 450固定资产 700商誉 310贷:短期借款 520银行存款 375固定资产清理 500营业外收入 125税务处理上,应纳税额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中整体税负一样为126 25万元,只是因为该方式下,会计的入账价值与税法的计税成本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当会计与税法采取的折旧计提方法和年限一致时,对于企业合并后的固定资产每年计提的折旧不需做纳税调整。由于税法规定合并商誉不能摊销,这实际上给采用应税合并方法的合并企业带来了税收上的损失,而免税合并可以获得数额上相当于合并商誉乘以被并企业所得税率的绝对节约额(310×25%= 77.5万元)。

Ⅷ 公司吸收合并需要交什么税

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

1、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2、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8)企业吸收合并股票营业税扩展阅读:

吸收合并作用:

1、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在吸收合并以前,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化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实现整体在A股上市,并在A股市场搭建资本运作的平台。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市场投融资活动不断创新,母公司上市后,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通过兼并、收购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做强做大拓宽融资渠道。

2、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

通过整体上市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例如,东软集团与东软股份业务相近,考虑到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运行机构。

随着双方企业资产与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独立性已经开始制约和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加大了运行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吸收合并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减少重叠。

Ⅸ 企业并购行为与税收筹划如何操作

答,
一、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的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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