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的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交易规则。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证券的交易,均适用此规则。但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不在该规则管理范围内。
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
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⑶ 创业板IPO上市条件
创业板IPO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创业板首批28家企业当时上市的盛况应该都记得。在新三板扩容之前,创业板算是市场上交投最活跃最刺激的。现在即便有了新三板,撇开之前IPO停摆一年、以及IPO开闸后排队企业家数及政策风向方面的变动,实际上,如果有能力上沪深交易所,还是别去凑热闹折腾新三板了,除非等不及要融资了,譬如让人大跌眼镜的湘财证券。
当然,除了以上硬杠杠外,有些政策风向、管理层态度等也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可信的专业机构和人,根据当下的形势专业的判断,但最终企业实际如何需要企业自行判断,企业的状况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
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0%,T+1
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规则目录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二节交易席位
第三节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五节交易主体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三节委托
第四节申报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除权除息
第四节大宗交易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第二节行情揭示
第三节股价指数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1.1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
第二节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简称席位 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
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
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
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投资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为连续竞价时间。
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
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
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节交易主体
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
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 1±涨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节委托
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
三 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 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五 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 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 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 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 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 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 争议解决办法。
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二 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
三 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四 买卖方向;
五 委托数量;
六 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七 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
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
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
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二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 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 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 买方或卖方 的申报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
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
(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
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
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
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节除权除息
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4.3.2除权 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 息 参考价=?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 ×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 除权后总股本 。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权 息 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 息 参考价。
第四节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
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
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
第二节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
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
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
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股价指数
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
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
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 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
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 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术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
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
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
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
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
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 罚款;
二 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七 取消会籍。
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10.1释义:
一 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 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
四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 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
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