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有:首发、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
⑵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企业海外上市具有哪些好处?
低成本融资,迅速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客观上来看,国内证券市场发行新股速度在不断加快,股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张。但是,如果在短期内发行新股过多,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从主观上讲,发行公司在国内发行新股受到的限制较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低成本到海外上市将是企业的良好选择。此外,海外上市相对于国内上市而言,周期较短、手续也比较简 单,这都从综合层面上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后,外资股股东将会依照公司章程来保护他们的出资人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公司章程承诺的义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
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国内通过海外上市,学习到国外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对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增强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的国际竞争力将大有裨益。
提升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
国内企业通过海外上市,既为国外企业了解国内企业提供了信息平台,也为国内企业走向国外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开端。通过在海外上市,企业无形之中提高了自己的海外声誉,从而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在对外贸易中争取得到信贷和服务的优惠,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上市过程简单有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融资计划
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由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准备时间较短,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一般都能在1年内实现挂牌交易。这非常有利于中国企业及时把握国际证券市场上的商机,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融资计划,为他们的进一步发展获得必要的资金。此外,上市准备时间的缩短也有利于拟上市企业控制到境外上市的成本。
除此之外的其他优点
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股东分散,发行者可较为自由地使用筹得的资金,降低企业被新股东控制的风险。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能够筹集到各种货币的资金,满足对外汇资金的需求。国外证券市场资金来源广泛,股票易于发行,特别是当国内采取金融紧缩措施时,这种发行大为必要。境外上市后再融资的灵活性强,难度低,而国内上市企业的再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难度较大。
⑶ 公司通过在一级市场上发行股票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财务经理
楼主所说的二级市场上已发行的股票交易情况要涉及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行为。
市值是上市公司股本乘以股价之积(市值=股本×股价),股价是个变量,瞬息万变,它直接传导市场的真实波动,在股本可比的情况下,市值因股价的涨跌而增减。因此,市值的变化要看市场的脸色。在估值能力强有效的成熟市场里,市值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体现,等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财富价值。但在中国这种弱有效市场中,股本×股价之积只是市值的外在表现,市值的内在本质在于它是公司综合素质或价值的集中体现。
在西方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价值创造为基础进行的一种长期战略管理行为,重在强调市值体现价值。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的具体方式很多,诸如增发新股、换股收购、发行可转债、注资、分拆、回购等;但目前国内市场自觉运用市值管理的目的多明显集中在“做股价”——为再融资保驾护航、为大股东或高管高位套现创造条件等。
作为股市投资者一定要仔细分析其中“玄机”,看清机会和风险,谨慎决策。
⑷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是
C 权益资金
⑸ 筹集资金的方法有那几种
如下:
1、借款
企业可以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以满足购并的需要。这一方式手续简便,企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所需的资金,保密性也很好。但企业需要负担固定利息,到期必须还本归息,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安排还贷资金就会引起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
2、发行债券
债券使公司筹集资本,按法定程序发行并承担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的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这一方式与借款有很大的共同点,但债券融资的来源更广,筹集资金的余地更大。
3、普通股融资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股份。普通股不需要还本,股息也不需要向借款和债券一样需要定期定额支付,因此风险很低。但采取这一方式筹资会引起原有股东控制权的分散。
4、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综合了债券和普通股的优点,既无到期还本的压力,也并不必担心股东控制权的分散。但这一种方式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本成本,且优先股股东虽然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取得固定的报酬,所以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5、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或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由于具有转换成普通股的利益,因此其成本一般较低,且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普通股后,企业就不必还本,而获得长期使用的资本。但这一方式可能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分散,且如到期后股市大涨而高于转换价格时会使公司蒙受财务损失。
6、购股权证融资
购股权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长期选择权,允许持有人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其一般随公司长期债券一起发行,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利率低于正常水平的长期债券,另外在金融紧缩期和公司处于信任危机边缘时,给予投资者的一种补偿,鼓励投资者购买本公司的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是。
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公司资本量,而认股权证被使用时,原有发行的公司债并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资金。
(5)我国企业在美国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扩展阅读:
资金筹集的动机要求:
(一)动机:
1、扩张:扩大规模。
2、偿债。
3、调整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
4、混合动机:即要扩大规模,又要偿债。
(二)筹资原则:
1、规模适当原则: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努力提高筹资效率。
2、方式经济原则:研究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果。
3、筹措及时原则:适时取得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放需要。
4、资金结构合理原则:合理安排资本结构,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使风险小,成本低。
5、来源合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筹资渠道:
1、国家财政资金:是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投资或税前还贷、减免各种税款形成的。
2、银行信贷资金:是银行对企业的各种贷款。
3、非银行金融资金: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
4、其它企业资金:企业间相互投资、商业信用形成的债权、债务资金。
5、居民个人资金:形成民间资金来源渠道。
6、企业自留资金: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如,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7、外商资金:国外商人投资国内企业所引进的国外货币。
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
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
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
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
例如,某公司发行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行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行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
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测定。
计算留存收益成本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普通股成本一般按照“股利增长模型法”计算。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目前市价为56元,估计年增长率为12%,本年发放股利2元。若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
则新发行股票的成本为16.4%.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⑹ 一个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意味什么
纳斯达克
随着信息和服务业的兴起,1971年在美国诞生了一个完全采用电子交易、为新兴产业提供舞台、自我监管、面向全球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Nasdaq)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的英文缩写,但目前已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 ,Inc.)的代名词,其职能是操作并维持纳斯达克报价系统的运转,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纳斯达克市场属于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该协会还有另外一家子公司,即全美证券商协会监管公司,根据全美证券商协会自立的证券交易规则和联邦证券法来对纳斯达克系统公司以及场外交易进行监管。因此,纳斯达克是全美也是全球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全美证券商协会是美国最大的金融自律组织。
在30年的时间内,纳斯达克发展成一个上市公司总数和成长速度超过纽约证券交易所(始建于1792年,1896年以其上市公司为成分股的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建立)的股票市场,其成交额和市值等指数也与纽约证交所处于伯仲之间。目前,纳斯达克指数通常同道-琼斯指数一起被用来作为市场分析的基本数据。1999年底,一座8层楼高的数据显示塔在纽约时代广场竖立起来,打破了道-琼斯指数多年独占这一广告要地的局面。因纳斯达克吸引力强,美国证券交易所(20世纪70年代前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并存的两个全国性股票交易所之一)于1998年同它合并,组成纳斯达克-埃迈克斯市场集团。1999年纳斯达克成交额11万亿美元,首次超过纽约证券交易所,当年日均交易额415亿美元(纽约证交所日均350亿美元)。1999年底收盘时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比市场成立之初上涨33倍。该年底纳斯达克指数首次突破4000点,2000年3月9日达到了5046点,纳斯达克市场的总市值是6.7万亿美元。然而,到2001年3月20日,纳斯达克指数却跌落至2000点以下,纳斯达克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损失的市值是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一半,是1987年10月华尔街崩盘市值损失的5倍。纳斯达克市场的总市值从2000年3月的6.7万亿美元,1年后只剩下2.7万亿美元。市值减少4万亿美元,大于公众持有的美国联邦债券总金额;超过社会安全及健康医疗信托基金的总金额;相当于日本及韩国经济的总和;等于美国的汽车、钢铁、电机及石油产业瞬间化为乌有;相当于美国所有住宅的总金额;相当于布什10年减税方案总金额的2到3倍;相当于布什2001年预定减税金额的1000倍。曾经吸引全球经济界人士目光、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纳斯达克指数的暴涨暴跌,对于新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究竟意味着什么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是,新经济发展中的泡沫正在被市场无情地挤压和破灭却是不争的事实。
⑺ 为什么要发行股票为什么不通过银行筹集资本
股票的作用
对于发行者说,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四点:
1.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股票的最原始作用就是筹集资金。通过发行股票,
股份公司可广泛地吸引社会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短时间内把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成为
巨大的生产资本,组成一个“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
又能将短期资金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衔接为长期资金。正是基于这个特点,现今世界上
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经营工业、农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中的一些大企业。我国一些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
主要目的也是筹集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
2.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发行股票的第二个作用就是分散投资风险。无论
是那一类企业,总会有经营风险存在,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由于产品的市场前景
不明朗,技术工艺尚待成熟和稳定,在经营过程中,其风险就更大。对这一些前景难以
预测的企业,当发起人难以或不愿承担所面临的风险时,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地将风险转
嫁或分摊与他人,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好方法。即
使投资失败,各个股东所承受的损失也就非常有限。
3.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总是和
企业的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当一家业绩优良的企业发行股票时,其发行价都要高出其每
股净资产的许多,若遇到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其溢价往往能达到每股净资产的2~3倍
或者更多,而股票的溢价发行又使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创业资本得到增值。如我国上市公
司中国家股都是由等量的净资产折价入股的,其一元面值的股票对应的就是其原来一元
的净资产。而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后,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含量就能提高30%甚至更多。
4.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由于有众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股票投资,
股市就成为舆论宣传的一个热点,各种媒介每天都在反复传播股市信息,无形之中就提
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宣传广告作用。
而对于股票的购买者来说,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如下三点:
1.由于股票具有收益性,股票投资就成为大众投资的一种工具。人们总是希望钱能
生钱,而除了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及亲自创办经济实体以外,通过购买股票也可取得收
益,实现资本的增值。
2.通过购买股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通过购买股票,投资者可非常方便地实现
参股投资或控股及购买、兼并股份公司的目的,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以提高企业
的经营效益。如美国和日本的大型企业,通过购买我国江西的江铃汽车股票、北京的北
旅汽车股票来参与这两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将西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引进这两
家企业,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达到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3.通过购买股票进行赌博或投机。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具有较强的波
动性,因而人们可通过股票来进行投机活动,从买进卖出中赚取股票的价差,这也是股
票市场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原因之一。而又由于股票价格特别是其短期趋势较难预测,股
民投资股市时并不作基本的分析研究,就是进行详细的分析也不一定能把握胜机,所以
许多股民往往都抱着一睹而决胜负的心理进行股票投资,故股票有时也成为某些股民变
相赌博的一种工具。
⑻ 中国的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比如说上海盛大公司,其财务报表在哪里能找到,急求,谢谢
中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有哪些?表现如何?
中华网 2000年7月13日 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网站,上市当天股价从20美元涨到67美元,创造了超额认购40倍,开盘当日股价就翻两倍的纪录
盛大互动娱乐公司 2004年5月13号 上市价格每股13美元
网易 2000年6月30号 网易的发行价定为每股15.50美元,虽然该股在首个交易日曾冲到17美元,但盘中一度跌至10.75美元,至下午4时收市时,以12.165美元的价格书写了网易上市第一天的历史,跌幅高达20%。
搜狐 2000年7月12日 13.03美元开盘,曾经一度下滑至12.60美元,最后报收于13.00美元。
新浪 2000年4月13日 每股定价为17美元,共发行400万普通股,募集资金6800万美元。上市当天开盘价为17.75美元,最高价为29.125美元,最低价为17.75美元,收盘价为20.6875美元。
携程旅行网 2003年12月9日 首日纳市交易,发行价18美元,开盘价24.01美元;截至收盘,其股价较发行价涨15.94美元,涨幅88.56%;较开盘价涨9.93美元,涨幅41.36%,至33.94美元。上市当天就暴涨88.6%,成为纳斯达克市场过去三3年来开盘当日涨幅最高的一只股票
无忧招聘网 2004年9月29日 开盘价18.98美元,报收于21.15美元,涨幅达51.07%,成交量达6,068,355股。该股在首日交易中最高涨至22.9美元。
e龙旅行网 2004年10月28号 发行价为13.5美元,开盘价为22美元,开盘后即一路下跌,最低下探至13.96美元。报收于14.4美元,首日交易涨6.67%,成交量为5,746,614股
Tom Online 2004年3月10号 以15.75美元开盘,共发行8亿股美国预托股票。
空中网 2004年7月9日 发行1000万股,发行价10美元/股。开市后不久就跌破发行价,一度跌至9.75美元。在最后收盘时,则以10.10美元收盘,比发行价略高。
灵通网 2004年3月4日 公司股票以每股19美元高价开盘,当日收于17.47美元。掌上灵通藉此募集资金约为8470万美元。掌上灵通公司此次以发行存托凭证ADR的形式上市,共发行了515万单位ADR,再加上向某些特定的股东发售的91万单位ADR,共计606万单位。其中每单位ADR代表10股普通股。
百渡 2005年8月5日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3年网络净亏损人民币8883万元,而在2004年已经扭亏为盈,并且有人民币1.2亿元的盈余。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了惊人的225%.
发行商: 网络公司
股票代码:BIDU
募股类型: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首次公开募股
所募有价证券: 美国存托股票(ADS)
首次公布募股价格范围:19美元至21美元
调整后募股价格范围:23美元至25美元
最终定价范围:27美元
首次发行股票数量: 3,699,935股美国存托股票, 初步中点总价为7400万美元
调整后股票发行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调整后中点总价为9700万美元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总价为1.09亿美元
初次绿鞋:高达512,752股美国存托股票
调整后绿鞋:高达563,822股美国存托股票
交易所/代码:纳斯达克/BIDU
CEO:李彦宏(持股比例:IPO前:25.8%;IPO后:22.9%)
IPO后持股结构:管理层(李彦宏22.9%、CTO刘建国0.9%、CFO王湛生1%、COO朱洪波1%、副总裁梁冬0.4%);
主要股东:(德丰杰25.8%、徐勇7%、Integrity9.7%、Peninsula8.5%、GoogleIPO前2.6%)股东(IDG 4.2%)
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
员工人数:750
主要业务:搜索引擎
财年截止日:12月31日
海外上市优缺点、利弊分析
2007年2月9日中证报刊登了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祁斌、刘洁、张达的文章《海外交易所竞争我国潜在上市资源情况分析》,其中对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现简要摘录如下:海外交易所吸引中国企业上市的主要因素1.上市门槛低,筹资速度快。境外交易所通常上市门槛较低,尤其海外创业板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上市条件相当宽松。此外,海外市场股票发行一般采取注册制,申请程序简单、周期短,各国交易所纷纷打出“筹资速度快”这张牌来吸引中国企业。例如,新加坡一般能在4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韩国则为3个月,纳斯达克仅为2个月。此外,海外交易所再融资速度也相当快,如南京鸿国国际控股公司2003年在新加坡上市3个月后,即进行了一次再融资,募集895万新元(约4500万元人民币)。我国有大量质地优良、急需融资的创新型企业尚未达到国内交易所上市要求,或者在需要资金来突破发展瓶颈时却又不得不在审批的通道中排队,这严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在国内市场暂时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创新型企业只好转赴海外资本市场2.市场和投资者相对成熟。海外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经过长期的市场演进后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理念,而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更易于理解创新型企业的业务模式。同时,境外已有很多类似创新型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例如,我国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网络在美国上市前,美国的英文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就已经以其在华尔街耀眼的表现确立了搜索引擎在网络时代的主要地位,因此,网络的盈利模式极易为美国市场所接受,再加上其中国概念,使得网络在纳斯达克上市首日便获得了国际机构投资者空前的追捧。正如网络首席财务官所说:“选择美国上市,是由于没有哪个市场比美国更能理解网络的业务。如果资本市场已有类似的企业,就很容易被投资者接受,选择那样的市场发行,就很容易发出去,股价表现也比较好。3.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企业成长海外资本市场对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有良好的培育机制,通过海外上市,我国企业受到更成熟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和更规范的市场机制的监督,对企业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国外资本市场对企业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高,长期与机构投资者维持良好的关系对于企业再次融资从而实现长期发展比较重要。同时,要想使得上市公司长期获得市场的认可,公司必须在自身管理水平、资金运用效率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大量中小型、创新型企业经过海外资本市场洗礼后脱颖而出,例如,UT斯达康、分众传媒等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后迅速成长,增强了企业竞争力;蒙牛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更是具备了与伊利集团分庭抗礼的实力,这与国际资本市场较严格的市场约束机制是密不可分的。4.国际声誉和海外机会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往往会赢得较高声誉,并加入到国内或国际知名公司的行列。同时,海外上市也可以带来丰富的国际合作资源,吸引高质量的投资者来提高企业本身的信誉度,而国际知名度的提升和来自各方面的合作机会为很多企业提供了走向长期发展的契机。因此,品牌效应也是众多企业选择在纳斯达克、纽交所等上市的重要原因。例如,无锡尚德登陆有“富人俱乐部”之称的纽交所之后,其品牌价值大大提升,进而增强了其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中国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遇到的问题1.发行成本较高。我国企业赴境外上市通常要付出比境内更为高昂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两个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的市场主要在境内,海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不够熟悉,因而企业难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一般来说,国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量比海外市场尤其是海外创业板市场高,首次发行市盈率一般为海外市场的两倍左右在发行过程的直接成本上,企业在境内上市要远低于海外。企业在海外上市所聘请的承销商一般都是一些实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的国际性大投资银行,其承销费远远高于国内承销商。而且海外上市企业必须聘请海外有专业资格的公司和人士来担任律师和会计师。因此,即使不考虑其它如市场推广、公关服务顾问以及上市等费用差异的影响,企业在海外上市与在内地上市相比,要付出更高的成本。2.上市后维护成本高。首先,从直接的维护费用来说,企业海外上市后要支付较高的会计师、律师、交易所年费等后续费用。以交易所年费为例,香港对上市公司收取14.5万到119万港元不等的年费,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只收6000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只收6000至3万元不等的年费。其次,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而言,海外市场在提供较为完备的约束机制的同时,也具有巨大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壁垒。我国一些企业在境外上市后,由于不熟悉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后续市场表现不佳,股价不断下挫,难以进行再融资,甚至面临被摘牌的危险。同时,因信息沟通不畅及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也使得国外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我国企业的投资价值,不利于我国企业建立国际品牌和声誉再者,我国企业不熟悉境外法律体系,这不仅使企业要付出更高的律师费用,并且会面临种种诉讼风险,如联想美国遭遇“安全门”事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欺诈案,中国人寿、中华网、空中网、网易、中航油、前程无忧网在美国上市遭遇的集体诉讼案……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跨境争议发生,这无疑增加了企业上市后的维护成本。而境外法规的变动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萨班斯”法案有关“完善内部控制”条款将使在美上市的大型企业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超过460万美元。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投入可能会更高,估算下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此项的花费将逼近2亿美元。3.与本土市场的脱节,将对一些海外上市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除去一些主要业务依托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以外,从长远看,企业赴海外上市,在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和成熟市场的培育机制的同时,也会出现与本土资本市场脱节的现象,无法有效地与本土经济体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力,将对企业在本土经济体中做大做强产生一些影响。例如,企业在国内上市会吸引更多国内投资者对其了解和关注,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带来额外的“广告效应”和用户群。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内上市后,企业可得到更熟悉该行业或该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模式的国内投资者的资金支持,投资者也更容易与管理团队沟通并形成外部约束,这为企业进一步贴近中国经济并利用本土资本市场平台发展壮大提供了条件。从历史上看,美国道琼斯指数的30个成份公司均依托于本土资本市场,建立了与本土经济体的良性互动机制,而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级的企业。2006年,工商银行“A+H”的发行模式和海外上市公司的逐步回归,对于未来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境内和境外市场来实现我国企业和本土资本市场的同步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春晖师兄认为,时间成本还不是最关键的,因为境内速度在加快,而如果去境外,红筹上市前国内审核程序也不能忽略。因此,国内IPO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一个缺乏稳定预期,即对发审委的审核标准没底。按理说,发行部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企业均是符合发行条件的,但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少数“国家队”以外的其它企业对能否审核通过仍然没有底。而审核通过率的忽高忽低剧烈变化更是让所有发行人感觉是在“过山车”。而在境外上市一般没有这个问题,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是有稳定预期的,难点不在审核而是在发行。
⑼ 我国IPO曾经采用过哪些发行制度
先给你个报告来点启示:
早报讯(通讯员王建新 记者江海苹) 昨日,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在上海金萍果投资咨询公司于小央总裁的陪同下前来晋江,与晋江市10多家企业的老板就民营企业如何上市展开对话。利用资本的力量发展企业,晋江企业的老板还有些困惑,他们想了解有关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措施,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上市,企业上市后如何维系等问题。
曾从事10年证券工作的刘鸿儒先生说,民营企业为什么要上市?要解决的事是“过关”上台阶的事情,他不主张所有的企业都要改制上市。他认为企业上市是为了把企业做大,登上大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假如你决心定下,就得过关。
刘鸿儒还谈到,不要把企业上市看得很简单,但一旦上市了,好处很多。他认为企业一旦上市,企业的管理透明度就高了,透明度高了,信誉也就好了,信誉好了,自然业内人士就喜欢与你打交道做生意。他表示还将对民营企业上市问题进行调研。
据了解,晋江市有恒安集团、华意公司在香港上市。今后,晋江市的思路是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打响。同时,引导企业跳出产品经营,走向资本经营。据悉,晋江市正着力推动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力争5年内有3—5家企业上市。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⑽ 企业发行的ADR(或CDR)股票有什么不同
ADR指美国存托凭证;CDR是指中国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ADR)是一种在美国广为使用的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上市的解决方案。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具有多层次性一样,美国存托凭证这一交易品种自身也具有多层次性,它不但能应用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超大型优质公司,也同样可以应用于很多需要卖“原始股”骗钱维生的超小型垃圾公司。
CDR是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的首字缩写。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但是,CDR并不是IPO(首次证券发行)的概念。
区别:
1、股票(证券-国外)销售只限于国内(中国、英国、德国等等)
优点:股东享有投票权、公司被收购时的否决权(投票形式)。
弊端:中国股民无法投资在外地上市的中国企业。(CDR)
2、对发行股票的企业而言:ADR/GDR
让中国股民能够分享在外地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成功(GDR)。
优点:免去了当地严格的监管,只需按时呈报报表,适时公布企业信息;打响公司的国际知名度(ADR)。
弊端:通过金融中介公司存托、处理。有固定的手续费、管理费。
3、在当地上市(证券-NASDAQ/NYSE/HKEX)
优点:享有如同在当地上市的流通量;集资渠道容易。
弊端:申请上市的条件比较苛刻(NASDAQ/NYSE与ADR相比);面临严格的会计审计。
总的来说,ADR/GDR购买时,基本与股票无异,流通量大,买卖手续简单。可通过本地市场购买,无需往外地投资或通过金融中介公司投资,也避免了买卖外汇的环节。买卖时间根据本地证券交易所的时间买卖。但没有股东的投票权。
(10)我国企业在美国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扩展阅读: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1927年,美国人J.P摩根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的股票发明了存托凭证。
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某一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发行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