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股票发行`~股票一发行成功,上市公司就把钱全拿走了!!
1.
这么多股票是卖给谁的?卖给证券交易所,然后大小股东再丛证券交易所里面买?
不是卖给证券交易所而是证券交易商!然后由交易商拿到虚拟的股票市场上卖!虽然现在两者的区别确实很小.....
2.上市和发行有啥区别?
发行未必上市
比如
一个企业他发行了1000万股
他上市的股票可能只有100万股
他不会把超过500万股上市的!因为那样一来
他的公司股权就丢了!!很可能会失去整个公司的!不过
现在中国正在推进股改
你应该听说过大小非解禁吧
?那就是说要把公司所有的股票全部上市!现在正在推进中!
B. 发行过股票的公司上市是不是要先清退以前购买股票的投资者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需满足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如果超过200人的,发起人或
一致行动人
需要进行
股份回购
。比较普遍的是职工持股。这种上市前的股份处理最麻烦。
C. 对风险投资来说最有利的退出途径就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 对吗
对风险投资来说最有利的退出途径就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 对。
D.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能否退还股东
资本公积金就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即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超过原账面净值的部分;
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的差,当然也包括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一般项目、准备项目和特殊项目 。其中一般项目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主要用于转增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项目,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特殊项目主要是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资本公积,一般有特殊的规定。
E. 公司不能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返还股民已缴投资款。
某市从商多年的农民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由于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邓大伟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股金。但是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邓大伟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金的要求。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邓大伟诉至法院。
问题:邓大伟能否要求公司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的投资?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未能设立。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是指对公司的设立活动负有责任的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开放性公司,其股东人数众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可能由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来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这就需要有这样的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的设立负有责任,这些人就是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东有下列不同之处:
第一,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东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才存在,而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资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称为股东。
第二,发起人不一定就成为股东。发起人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事务之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成立。发起人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没有公司也就无所谓股东。这时的发起人,应对自己的筹办行为负责。
第三,发起人的义务与股东的义务不同。一般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义务仅在于缴纳股款,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发起人在创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除了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以外,而且所认缴股份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即发起设立方式中,要认足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中,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此外,发起人还负有筹办公司事务等一般股东所不承担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公司发起人应当偿还他人所缴纳的投资。但是,由于关某虽然与王、刘二人一起共同进行了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参与了发起人协议条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这两个文件上签字署名,所以关某不能被认为是该公司法律上的发起人之一,不承担对于邓大伟的出资予以返回的义务。因此,邓大伟只是对王某、刘某起诉,由王、刘两人负责偿还邓大伟的出资,而对关某的请求予以驳回。
F. 在14年中,占股60%的股东撤资,这个时候其他股东同意按照原有投资款的60%,把资金返还给原股东。
没办法,剩下30的资金,用股份抵押给他,再给他30的股份!,
G. 股票,公司上市时,股民打新的钱,是不是都给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拿了这笔钱,退市时要不要退还这笔钱
打新的资金只会冻结到中签号公布,之后就会解冻还给投资者自由支配。
1、如果是已上市的交易,股民买卖股票的资金跟该公司是没关系的。
2、如果是该公司在准备上市时,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则该公司就可以使用这些募集的资金。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或投资者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每一股同类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股票可以公开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在股票市场上,股票是投资和投机的对象。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H. 融资时投资方有几种退出方式
常见的有一下几种,也欢迎大家补充
管理层回购:比较常见,一般的机构都会有设有这样的保护性条款,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手里的股权
下轮退出:比较理想的退出方式,当有下一轮资金进入时,前期的资金可以选择以某个价格将股份出售给下轮机构
IPO:这是最理想的方式,投资的企业上市,过了股权锁定期就可以公开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被收购:投资的企业被收购,投资机构可以直接变现
破产清算:最悲剧的退出方式,最好的结果就是能抱个桌子椅子了,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走到破产清算,都是先还工人工资和外债,所以投资机构的钱基本就没有再回本的可能了
I. 股东撤资要求企业退还投资款
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本身取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法律层面,如果条款是有效的,公司不执行,最终会面临被诉直至失信、破产的境地,在此情况下是协商为宜;反之,如果对赌条款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至少可以商谈后续处理,或者在被诉时积极应诉,减少公司的债务负担。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对赌条款是否有效,是有归纳性文件的,你可以参阅下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单的归纳:
1、如果对赌条款,是针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回购股权,或在未达到对赌目标的情况下,给据现金、股权补偿的,一般审判为有效;
2、如果对赌条款,是针对被投资企业本身的,需要判断公司进行回购或减资,是否会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变相构成股东的筹资出逃。
最终判断是否可以从诉讼及胜诉角度判断这个时间,还拒绝于原始的投资协议、公司现实的财务情况等多个因素,因此目前无法给据个终局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