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担保风险的防范环节
一、事前防御——项目审查
作为专业担保公司在进行项目审查时,首先应该树立一个理念:项目本身始终是资金按时回收最重要的保障,不能因为具有较为充分的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而放松对项目的审查。项目审查是担保公司主动防范风险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担保公司在进行项目审查时不应惧怕风险,在担保公司承接的业务中风险或多或少都存在,事实上也就是因为有风险,担保公司才有存在的必要,试想如果一个企业信誉非常好,出资人完全可以直接贷款给它,又何必找担保公司呢?但是也绝不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在担保公司的经营宗旨中追求资金平稳运作应该是第一位的,在风险与稳定这一对矛盾中,担保公司就是要寻找一个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全面的项目审查是必不可少。但是,任何项目都有其特殊性,在项目审查过程中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律与方法,只有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发生。
(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
一个企业经营状况必定会通过财务表现出来,财务状况如何决定贷款的偿还能力。所以,分析财务状况并不在于认定将要受信的企业账面有多少钱,而是看他的财务管理水平、资金的运用状况、财务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以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目前的资产管理状况等,从而对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作出判断。
(二)市场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济行为都足由市场供需关系加以调节的,因此对一个项目的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绝不能脱离市场供需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偏差。市场分析的重点是看该项目产品的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节,因为它不仅和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关联,而且也与社会的消费偏好、可替代产品的产量等密切相关。
(三)技术分析
一项技术,在对其水平、应用范围等要素进行分析时一定要带有前瞻性,当今技术突飞猛进,新技术的应用周期越来越短,技术分析是否具有前瞻性将是在融资期限中项目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因素。对于老产品,要看项目技术水平在哪些方面有改进,是改进了产品设计,还是提高了产品性能、产品质量,或是更新改造了生产设备。衡量有竞争力的技术水平的量化指标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产品性能、质量等不变的情况下,看是否降低了成本;二是在成本大体相同的条件下是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改进了外观设计等。
(四)法律风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经济行为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超越了这个范围,也就有了法律风险,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都颁布了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应当是法律风险的底线。
(五)道德风险
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偿还义务,称为道德风险。分析道德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核查融资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是判断其能否按时还款的重要因素,其中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个人的信用状况,“有钱不还,恶意拖欠。将是对专业担保公司生存的最大威胁。道德风险还包括相关人或单位之间的相互串通作案,任意撕毁合同,恶意掩饰偿还能力,从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利。道德风险的解决只能通过法律程序。
(六)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由于融资人的经营战略失误所造成的偿还能力的丧失。这是比较难把握的环节,不要以为融资人以往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以后也能够把企业经营好。不要忽视以往的经营业绩是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条件下取得的,随着融资后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者可能会因为能力所限而出现战略错误。不过,只要在融资后担保机构能精心地加以协助,弥补缺陷!是可能。
二、事中防范——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说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会有征兆,如何发现这样;那样的苗头,防患于未然,将是项目监管的重要任务。在项目监管实践工作中,以下几方面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建立动态的监管体系
所谓动态监管体系,也就是一个连续性信息对比分析体系。作为被监管企业的任何变化都是为更好地适应环境所进行的一种调整,企业财务数据、产权、人员、销售渠道等,这些方面细微的变化,都是生产经营状况的折射。向企业一次了解的情况,只能反映企业在这一个时间点上的状态,单就这一次所反馈的信息,是尤法满足监臂工作需要的,但是如果将一次反馈的信息与以前的信息相互比对,把一个一个时间点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时间段,那么在这一时间段内发展变化的趋势就能够体现出来。应该说任何一个企业,都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动态的监管体系,才能及时、全面、深入地掌握企业发展变化的趋势。
(二)关注被监管企业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就是指那些同处一个集团公司,或相互具有股权关系,甚至是相互具有紧密业务联系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相互之间在经营上、财务上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关联公司往往利用法律赋予的独立的主体地位,通过一些不规范的企业行为抽逃、转移、隐匿资产,以达到逃避监管,甚至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担保公司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对上述行为没有强有力的举证能力,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关联公司往往得不到法律追究,这一领域的法律保障应该说是相对薄弱的。鉴于这种状况,在监管工作中就应对其更加重视,对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每一笔资金往来、业务合同都应认真核实,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一些不实的情况,及时要求企业进行说明,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
(三)关注企业短期筹措资金的能力
在现代企业中,资金运作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合格的企业资金渠道应该丰富,而且有应急措施,防止资金出现暂时缺口,给生产造成损害。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驾驭这种局面,也是企业应变能力和经营水平的体现;另一方面,当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是否有人愿意给予资金帮助,也能从侧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关注企业短期筹措资金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当一个企业拥用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应付暂时的资金紧张,这将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企业在这方面的优良表现将有利于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增强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信任度。
三、事后补救措施——设计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事后补救措施也就是代偿后的迫债措施,这方面的措施通常称为反担保措施,它应当在事前设定。反担保措施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就是替企业偿还贷款之后的损失,因此担保公司在设计反担保措施时思路应该开阔,以期最终达到弥补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通过变现补偿项目损失
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是以现金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对于这种损失的弥补只有采用现金最为充分,况且现金这种资产形式具有其他资产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也是担保公司最乐于接受的形式。由于要变现,因此在设计反担保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流通性,尽量采用应用范围广、社会认可程度高的资产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避免使用特制或专用的设备进行抵押、质押,如果是信用担保则应选择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多流通性资产的企业;二是价值的稳定性,有些资产本身价值波动较大,例如股票,因此在使用这类资产设定反担保措施时,应对担保比例认真研究,并选择适宜的资产变现时机;三是评估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存在的差距,由于评估市场不规范以及没有合适的处置反担保资产的渠道等原因,反担保资产变现时往往很难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成交,例如知识产权、二手设备,往往评估价值很高,但却连正规的交易场所都没有,很难变现。担保公司在设定反担保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做到有备无患。
(二)抓住有利时机追债
抓住有利时机追债是反担保措施的重要环节。这就是要通过设计反担保措施抓住被担保人的弱点,促使他尽其能力还款。是否易于变现,是衡量反担保措施的重要标准,但决不是惟一标准,如果担保公司的思路局限于此,将不利于担保业务的开拓。如果能够通过反担保措施的设计,针对被担保人的某些弱点对企业进行制约,使其不得不还款,同样可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通过这一思路设计反担保措施,最关键在于抓住企业的弱点,也就是企业最怕什么,以达到对企业的有效制约。例如个体,民营企业的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该企业的股权作反担保质押,这样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控制质押的股权以剥夺原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控制权;正常经营的企业最怕停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用企业的设备作抵押或用企业主要的技术专利作质押,这样一旦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就可以对上述资产采取措施,使企业失去正常经营的起码条件。让企业感觉到如果不主动还款,失去的损失将比获得的利益还要大,是得不偿失的。当然反担保措施的设计思路决不仅限于此,在设计时应结合每一项业务及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当通过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时,还可以设计组合型反担保方案,通过两项、三项甚至更多的反担保措施互相补充,以达到充分防范风险的目的。
『贰』 民营企业高比例质押股票的原因就是什么
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原因:缺钱。股票质押就是要钱,把股票作为资产抵押给放贷方,放贷方才敢借给你。
『叁』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解冻属于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都认为是利好。但我个人喜欢那些大股东甚至控股股东股权被大量质押的民营企业,理由很简单,老板在自己擅长的行业里面,敢于质押自己的资产去融资做项目,说明老板的眼光和决心。而质押被股东赎回,说明股东已经还款,该干的事已经干完,经营由激进转向保守了,业绩不会太惊艳,股价很难暴涨。
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是谁的股票被质押,融资的用途是什么,这很重要。就跟你问人借钱,按期还钱一样。
『肆』 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面临平仓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面临平仓的含义:上市公司股东把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但是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还钱,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质押率: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
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400万=1000万*40%。
(4)救民营企业股票质押扩展阅读:
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伍』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客观地讲,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中性偏利空的,因为股票质押的潜台词是说: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当下的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的形式来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的抵押贷款。
综上,在看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行为时,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考虑,辩证地来分析这个问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来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良好、前景乐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但倘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高管本身对公司前景都不抱有希望,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作为投资人应谨慎购入该类股票,已经持有的建议割肉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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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的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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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民办院校的股权质押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院校的股权质押是可以的,应该是到工商局做质押。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一个股东一份)
2、委托代理人证明(一股东一份)
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一个股东一份)
4、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个股东一份)
5、股东花名册(一个股东一份)
6、借款合同的话准备,但不一定要。
7、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个股东一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捌』 请问银行股权是否只能质押给金融机构,能否质押给民营企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
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