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的意义是什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 普通股票股东有哪些基本权益
、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经营的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二是他们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以一定比例及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3. 股东权利和股东权益的区别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杨某、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一采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推选被告张某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订立了一份《采石场承包合同》,约定把公司的采石场交由被告承包经营,期限为两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费用支出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公司的资产及各种证件。原告遂于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设备及各种证件,并向他们支付超期承包经营的承包费。
[分歧]
本案在合议中产生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拒不交出公司的资产,仍以个人承包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直接利益,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经营,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及有关公司证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后,仍有权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资产设备,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已各自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被告作为承包人已丧失了对公司采石场的承包经营权,应停止对公司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并把其保管的公司资产设备证件交还给公司,到期后的承包收入也应计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给原告个人,原告潘某、杨某等起诉要求被告把属于公司的资产及收入交给他们个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利益范畴,尽管对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损害都会减损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享有的独立人格使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之间不能画等号。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该属于公司的利益当成股东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种意见也是认同原告的观点,把两者之间的利益画了等号。
当然本案有个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张某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公司采石场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内对公司的采石场进行生产经营;作为后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权管理公司的资产证件,有权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但他在承包期满后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进行生产了,否则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公司权益的一种侵害。第二种处理意见就是没有厘清被告以什么身份对公司进行管理。
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他的管理行为已经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在学理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这与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不同的。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恢复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则是股东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诉讼结果只能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把公司利益当作股东自己的利益,从而混淆了这两种诉讼的概念。
综上所述,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证件及合同到期后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4. 出让百分之十五的股票及股东权利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说转让公司总股本的15%的股份,二是说转让自己持有股份的15%,一般来说应该是前者。转让股份同时也转让了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比如说投票群、分红权等等。
5.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包括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6. 股票,股东权益什么意思说的通俗点
就是股票是股东权利的凭证,比如你持有某家公司一半的股票,那么你就有一半的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