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公是上市企业一致行动人,现锁定股票已可上市流通,如果和老公离婚可以拿回自己一半的股票吗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⑵ 夫妻离婚时股票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如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二)处理。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应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这样就可能导致超审限或久拖不决,认为在评估股权价值或征求其他股东意愿时,时间较久可延期审理也不易判决另行起诉,否则将孤立看待股权,也会使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⑶ 股票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股票怎么分
易轶律师易轶律师解答: 您好。夫妻结婚后财产一般是共同所有,除非能证明是婚前所得。婚后投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及其收益都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一般原则,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经济条件、有无过错、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酌定,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⑷ 为什么公司的夫妻离婚会影响公司股票
股市的人担心影响舆论,怕别人先抛了,还担心影响经营,就会有很多人抛
⑸ 上半年5家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谁是中国“好前夫”
6月22日-28日一周内,赢时胜(300377)、华测检测(300012)两家上市公司相继公告高管离婚事件。企业家“扎堆”离婚,成为一大热闻。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动辄数十亿的“分手费”,吃瓜群众表示:“不关我事”。但他们都很关心,自己是不是踩了假离婚的坑啦?如果网友们的质疑属实,真不得不感叹一句:为了买房假离婚,为了减持也假离婚,你们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⑹ 中国商界大佬的离婚有多贵
这两天,王宝强离婚事件刷了屏。
15日上午,王宝强工作室在微博发表声明称,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纠纷案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已借款交费”。有律师表示,即便马蓉坐实了出轨,按照相关法律,她也不可能“净身出户”、颗粒无收。从王宝强过亿的身家看,即便分出小比例,也是一笔不菲的财富。
富豪们的“爱恨情仇”,真的是一点不逊色于资本市场的惊心动魄。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商界大佬的离婚有多贵?
王石与王江穗
牵涉公司:万科
王石和王江穗一直被看成神仙眷侣,2012年10月,王石被曝婚变,引发广泛关注。据传王石净身出户,原配至少获得4000万,还有若干房产。对此,王江穗回应表示并不属实,给予辟谣。
王微与杨蕾
牵涉公司:土豆网
2007年8月,王微和杨蕾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就貌合神离,2008年3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当时土豆网正在筹划美国上市,关于财产分割,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王微名下的或者所有涉及的直接或间接的公司股权及所有者权益均归被告所有,杨蕾均不再主张分割;王微自愿对杨蕾作经济补偿700万美元;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均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
赵丙贤和陆娟
牵涉公司:中证万融集团公司
1986年,赵丙贤和陆娟一起在部队服役时擦出恋爱火花,两年后结婚。1991年,赵丙贤成立了中证万融集团公司,主要做投资银行业务。2000年之后,中证万融集团帮助5家公司成功上市,赵丙贤在行内声名鹊起。然而,在财富急剧增长之后,二人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2010年4月,陆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她表示,丈夫创业是在结婚之后,因此创业的财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悉,这场离婚官司价值高达20亿元。
吴亚军与蔡奎
2012年8月,地产界女首富吴亚军与丈夫蔡奎离婚,使得整个家族从财富榜上跌落下来。之前,吴亚军家族财富位列第二,两人合计持有龙湖地产75.6%的股票。离婚后,丈夫蔡奎获得龙湖地产30.2%的股份,约200多亿港元的资产。由于离婚,吴亚军失去了中国女首富的头衔。好在蔡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分家对公司运营也没有影响。
李兆会与车晓
牵涉公司:海鑫钢铁
2010年1月,明星车晓与“山西首富”李兆会结婚,轰动了整个山西。200辆迎亲车,500桌流水席,20万的黄金聘礼,吸引了无数羡慕嫉妒恨的目光。然而,婚姻的美好在15个月后烟消云散。有人传言车晓获赔3亿分手费,对此车晓声明,“夫妻不成我们还是朋友,对方家产是人家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我不要”。
李东生与洪燕芬
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是著名的企业家,2003年,48岁那年的他遇到了普乐普公共关公司创始人魏雪。2006年,与前妻洪燕芬离婚的李东生,在北京与魏雪举行了婚礼。李东生与前妻离婚时,分割了多少财产给对方不得而知,但数目应该不少。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李东生减持TCL股票2439.06万股,原因就是“非交易过户(财产分割)”,之后魏雪确认,李东生减持的这些股份是给前妻洪燕芬的财产补偿,按照当时的股价计算,仅是这个股票减持,他就一共分给了前妻近1.2亿元。
袁金华与王海燕
袁金华为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早年与梁稳根等人创立三一集团。2005年6月,三一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袁金华将其持有的三一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给前妻王海燕。2012年5月最新发布的榜单显示,王海燕以22.6亿元的身家杀入“新财富500富人榜”,总排名492位,财富一步登天。这场婚变也被戏称为“A股最昂贵离婚”。
李阳与Kim
牵涉公司:疯狂英语
2005年4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Kim在美国结婚,2011年9月,太太Kim突然爆料,揭露李阳有严重家庭暴力,11月,Kim起诉离婚。此次离婚可谓旷日持久,直到2013年2月3日,才有了结果。法院批准离婚,Kim获得1200万及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同时,法院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
蔡达标与潘敏峰
牵扯公司:真功夫
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在1991年结婚,1994年成立真功夫。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真功夫成为拥有近400家连锁店、年销售额十几亿元的本土餐饮连锁企业,不过二人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夫妻俩及妻弟潘宇海各持50%股权。潘敏峰自动放弃股权。2011年,潘敏峰起诉要求分割蔡达标持有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其4.7亿财产。
⑺ 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是怎样处理的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