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成交量怎么看有没有机构介入
股票永远有看空看多的,看空的人多了股票就会跌,这时看多的会买,由于看多的人少,卖盘大于买盘,股票会跌;看有没有机构介入其实很难,考经验,也要看有没有陷阱。
B. 股票成交量怎么看有没有机构入场
就是量度来说,量度先越高就证明股票的资金入得多,但是一般机构进时需要时间审批的。
股票成交量的单位是一手
股票买卖规则:
买入数量必须是100股(1手=100股)的整数倍,比如100股,4500股,15800股
卖出则不限数量,最低可以卖1股。
C. 买入一只股票,占当天交易量的多少,算操纵股价
不能影响开盘价和收盘价 也不能超过总市值的5%
其他情况没有严格的规定
D. 为什么机构在操纵股价的时候,买入的成交量却不见放大呢
量也是可以操纵的,量是刷出来的。刷量也是技巧活,主力不会天天没事搞些无用的量,有用的量就是信号,拉升初期有一次芙蓉出水明显放量告诉你要突破平台,上涨启动了。 拉升中期也会有一次明显的放量,说明要加速拉升了。拉升后期会出现巨量并且连续几天放量滞涨,说明股价见顶。
在股价见顶前,缩量上涨是很健康的,一方面说明庄家高度控盘,也说明庄家不愿交出筹码,不给散户机会,股价还将持续上涨,直到成交量有效放大,大多伴随持续三天放量滞涨,说明阶段性头部来临。
利用量能时也要结合每日的分时图量,看分时图量是不是连续的,持续的,冲击波峰量柱,如果是就是健康的有力的。如果是,断断续续,量能不连续,说明上方阻力大,需要整理洗盘。
总之,灵活运用,希望有所帮助。
E. 一只股票总共才成交1000万,为什么龙虎榜显示机构买入2000万
请注意区分是成交量还是成交额。
成交量一般按“手”计算,1手即100股;龙虎榜显示的是总成交额。
F.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G. 主力机构是不是在个股的任何阶段都能都能控制成交量的大小
我感觉您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误区,并不是说所有股票的流通盘都掌握在机构手里,其实机构掌握流通盘的比例一般达到60%已经算是高度控盘了。事实上,个股的成交量还是应该由市场决定的,还要根据那阶段整体行情的情况,要是在07年那种全民皆股的行情里,也用不着什么机构,成交量天天都会很高。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H. 股票里怎么看成交量才能知道庄家机构操控盘呢
一、在股价拉升前,股票成交量分布不规则,平日的成交量很小,偶尔会放出巨量,这些巨量一般靠庄家对倒而来。这些个股在大盘急跌时,抛盘很小,价格已不再下跌,但可能突然一笔大抛单将股价打低很多,但股价很快又被拉回。
二、股价几乎不随大盘走势波动,自成一派,尤其是在大盘震荡时更是如此。在此期间买卖盘价位间相差很大,只有某几个重要价位有买卖挂盘,其他价位几乎没有挂盘,此时该股还不受人关注。
三、庄家的洗盘动作,往往意味着大幅拉升就要开始。留心庄家洗盘有助于发现股市热点,如发现该股浮码洗净,那么庄家猛烈拉升在即。一般情况下庄股拉抬前十分平静,价格波动小,价值区日趋收窄,面临突破。随后庄家开始发力上攻,主动性买盘介入。这些盘面变化很明显,股民朋友只要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
分析这些需要深入的学习和研究,还要有一定的看盘经验,经验不够最好是用个炒股软件辅助,像我用的牛股宝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非常详细,在什么样的形态下的技术指标表示什么意思,该怎样去操作,分析起来就事半功倍,你可以去试试。祝你投资愉快!
I. 主力是怎样操纵股价的
盘面手法-对敲
庄家对敲主要是利用成交量制造有利于庄家的股票价位,吸引散户跟进或卖出。庄家经常在建仓、震仓、拉高、出货、反弹行情中运用对敲。庄家对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建仓枣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
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日线持续
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的阴线下跌,
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这期间K线图的主要特征是:股票
价格基本是处于低位横盘(也有拉涨停的),但成交量却明显增加,从盘口看股票下
跌时的每笔成交量明显大于上涨或者横盘时的每笔成交量。这时的“每笔成交”会
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因为在低位进行对敲散户尚未大举跟进)。另外,在低位时
庄家更多的运用“夹板”的手法,既上下都有大的买卖单,中间相差几分钱,同时
不断有小买单吃货,其目的就是让股民觉得该股抛压沉重上涨乏力,而抛出手中股
票。
第二:拉升枣利用对敲的手法来大幅度拉抬股价。庄家利用较大的手笔大量对敲,
制造该股票被市场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减少日后该股票在高位盘整时
的抛盘压力(散户跟他抢着出货)。这个时期散户投资者往往有买不到的感觉,需要
高报许多价位才能成交,从盘口看小手笔的买单往往不容易成交,而每笔成交量明
显有节奏放大。强势股的买卖盘均有3位数以上,股价上涨很轻快,不会有向下掉的
感觉,下边的买盘跟进很快,这时的“每笔成交”会有所减少(因为对敲拉抬股价,
不可能象吸筹时再投入更多资金,加上散户跟风者众多,所以虽出现“价量齐
升”,但“每笔成交”会有所减少)。
第三:震仓洗盘枣因为跟风盘获利比较丰厚,庄家一般会采用大幅度对敲震仓的手
法使一些不够坚定的投资者出局。从盘口看在盘中震荡时,高点和低点的成交量明
显放大,这是庄家为了控制股价涨跌幅度而用相当大的对敲手笔控制股票价格造成
的。
第四:对敲拉高枣当经过高位的对敲震仓之后,股评家也都长线看好,股价再次以
巨量上攻。这时庄家开始出货,从盘口看往往是盘面上出现的卖二、卖三上成交的
较大手笔,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卖二、卖三上有非常大的卖单,而成交之后,原来买
一或者是买二甚至是买三上的买单已经不见了,或者减小了,这往往是庄家运用比
较微妙的时间差报单的方法对一些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布下的陷阱,散户吃进的往往
是庄家事先挂好的卖单,而接庄家卖出的往往是跟风的散户。
第五:反弹对敲枣庄稼出货之后,股票价格下跌,许多跟风买进的中小散户已经套
牢,成交量明显萎缩,庄家会找机会用较大的手笔连续对敲拉抬股价(这时庄家不会
向以前那样卖力了),较大的买卖盘总是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因为庄家此时对敲拉
抬的目的只是适当的拉高股价,以便能够把手中最后的筹码也卖个好价钱.(如果前
期出货已经收回本金.那另当别论.5.19行情的600637在600602的掩护下,在平台收
回建仓和拉抬资金后,大幅跳水出货。)。
注:“每笔成交”即每日成交量除以成交笔数
J. 加入一个机构买入的股票达到5%,那他还怎么操纵股票
一般机构要操作一个股票,一般要持有该股票的流通股30%。否则没有办法操作的。不举牌的方法就是分成很多个账户,分散持有股票。这样就没有5%的限制。以前机构炒杭构钢销股票时,被证监会彻查时,发现有的账户主人早就死了,还有很多账户是好多农村的老头老太。这个就是把账户分散了。